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市规划决策与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7〕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城市规划决策与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
沂水县城市规划决策与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决策与建设项目审批的科学性、权威性,使城市规划决策与建设项目审批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沂水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城市规划重要事项及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议(查),向县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分区规划经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建设部门依据上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由县政府批准实施。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建设工程单体设计和建设的依据,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县建设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由县政府批准实施。建设项目(工程)“一书两证”由县建设部门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五条 在县政府授权范围内,县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 规划。
(二)审查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城市规划重大项目的选址。
(四)审查城市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城市重点地段为:
1、县城主要干道两侧地段:含东环路、长安路、中心街、沂河路、沂河大道、青援路、健康路、正阳路、文昌路、沂蒙路、鑫华路、腾飞路、振兴路。
2、入城口: 含长安路南、北入城口,兖石路东、西入城口,沂博路、沂邳路城区段。
3、大沂河两侧1000米范围,小沂河两侧500米范围内。
4、经济开发区。
(五)审查其他地段无详细规划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 米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
(六)对重大违法建设提出处理意见。
(七)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的副县长担任,秘书长由县建设局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成员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非公务员应多于公务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具体负责处理县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召开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具体会务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八条 县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由主任委员或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第四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
第九条 县城市规划委员会聘请县内外专家组成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专家组受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负责对提交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由城市规划、建筑、园林、交通、地震、水利、消防、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设主任1名,由专家组成员集体推举产生。专家组成员在县建设局聘任的专家中选定。一般规划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专业性要求较高的规划项目,可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确定;城市重要规划和建筑设计招标项目,可聘请著名规划专家担任评审委员。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组会议由委员会办公室随时召集。会议对县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提报的规划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签字,作为向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汇报或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专家组会议评审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由县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提供,且每次评审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一般不得少于2个;专家组否定的项目,不得提报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及管理实施“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县建设部门或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规划重点地段及重大项目的选址必须报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建设部门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县建设部门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城市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和单体方案,必须报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第六章 城市规划项目审定时限
第十四条 提报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的城市规划项目,都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做出时限承诺。
第十五条 县建设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无论通过与否,从接到建设单位申请(上报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至书面回复意见的时限为: 规划项目选址20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5个 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承诺时 限内因特殊情况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建设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 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经县建设部门初审后认为需上报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的城市规划项目,专家组的评审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在接报后一至三个月内办结。
第七章 城市规划项目公示及听证
第十七条 提报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和事项,在审批前和审批后均需进行公示。项目经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办理项目手续前进行批前公示,在项目经批准开工后,进行批后公示。
第十八条 公示内容和时间。
(一)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期不少于15日;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其它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二)建设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和市民关注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定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方案,公示期不少于7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公示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公示期不少于7日;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公示建设单位、项目名称、用地规划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距离等内容,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公示期不少于7日,其中大型或重要市政基础设 施、公建、工业及城市雕塑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三)公示时间不计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九条 经公示,对社会各界、市民反应强烈,不认同意见较集中的项目,由县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提报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复议。经复议被否决的项目,县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停办一切规划建设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虽经公示,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擅自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负。
第二十一条 公示方式。
(一)设立城市规划公示栏。在县建设部门门前设立城市规划公示栏,对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和年度规划项目、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示。在项目建设工地设立项目建设公示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牌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二)广播电视公示。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三)城市规划网站公示。通过沂水城市规划网站上网发布,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
县建设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县建设部门应在20日内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的有关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调整或修改意见,要记录在案,并在逐级提报时作出说明。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专家、委员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在规划建设项目决策、评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遵守议事规则,接受社会各界和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对在项目评议、审查过程中擅离职守、违反评审纪律,或在评审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委员,一律取消其评审资格。为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组织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二十五条 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有权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经常组织专家、委员进行业务交流、参观学习,以提高决策水平。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