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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450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10-06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08〕95号 公文类型: 规定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鼓励建设国家火炬计划沂水功能性生物糖产业基地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10-07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08-002004

沂政办发〔200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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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鼓励建设国家火炬计划沂水功能性生物糖产业基地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8〕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县鼓励建设国家火炬计划沂水功能性生物糖产业基地的若干政策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六日


沂水县鼓励建设国家火炬计划沂水功能性生物糖产业基地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充分发挥技术创新优势,进一步加快我县功能性生物糖产业发展进程,促进全县经济结构调整,决定对建设国家火炬计划沂水功能性生物糖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实行如下政策:

一、由县科技局研究制定《沂水县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多渠道、多形式引导基地企业开发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产品,促进功能性生物糖产业优化升级。

二、鼓励基地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支持基地内企业与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联合创办技术创新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合作。支持企业自办或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办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中试基地等研究开发机构,不断完善自主创新的基础条件和技术装备。鼓励企业参与科技合作和交流,进一步加强同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重点引进专利技术和关键设备。在县财政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被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产学研联合体,实行以奖代补资助;对于国家和省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上级资金配套要求,由县财政予以足额配套。

三、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由县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设立专门机构搞好对各类科技项目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评估。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将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列拨专款予以扶持。对列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研究计划、攻关计划的项目,按上级资金配套要求,由县财政予以足额配套。

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基地内高新技术成果完成转化后,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或国家重点新产品的项目,县财政在两年内给予其不高于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时按国家税收规定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对基地内单位和个人在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中所得酬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免缴营业税。基地内的企业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150%的比例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实行资金支持政策。对基地内企业承担的国家和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规定完成任务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的,按上级资金配套要求,由县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对基地内企业承担的国家“863”、“973”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国际重大合作项目,按国家规定在资金和政策方面予以重点扶持。进一步加强和引导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及创新活力强、信誉度好的企业重点扶持,优先提供贷款。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增强资金支撑能力和吸纳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能力。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投资贷款担保公司,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六、设立专项激励资金。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县财政每年列拨1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激励基地内各类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体将通过以奖代投的办法,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及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省、市、县科技进步奖、科技贡献奖的项目分别予以奖励。

七、建立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要面向基地内企业,为企业提供项目考察论证、技术交易以及科技成果评估等服务,加强共性技术的研究,实现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

八、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申请专利。积极支持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打造知名品牌。县财政设立专利申请补助基金,积极支持基地内企业将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九、鼓励国内外企业、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优秀科技人员来基地转化高新技术项目。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相关项目,属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最低可为3万元人民币,公司制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最低可为10万元人民币。

十、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经有关部门认定,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将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不低于20%的股权奖励。实施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应当从实施该项技术成果的销售额中提取不低于0.5%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成果完成人。实施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从转让费或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成果完成人。

十一、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工作业绩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和职数限制,破格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对引进的科技人才,优先为其解决户籍、住房、职务职称、子女入学等方面问题。

十二、基地内企业为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所购置的信息技术和产品,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核准,允许摊入成本,其折旧或撤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三、本规定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政策有新的调整,按国家调整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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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5号

联系电话:0539-227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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