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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449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08-02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05〕96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民办教育机构申办程序及相关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03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05-002005

沂政办发〔200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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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民办教育机构申办程序及相关职责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5〕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县民办教育机构申办程序及相关职责》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日



沂水县民办教育机构申办程序及相关职责


为进一步严格程序,明确职责,切实做好我县的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工作,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民办教育机构申办程序及相关职责。

一、申办程序

民办教育机构申办涉及到申请、初申、批办、颁发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等多个环节,必须按照上级要求,严格申办程序。具体申办程序如下:民办教育机构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行文公布,然后持文件到县民政府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手续。

二、相关职责

(一)乡镇政府。按照“分级办学,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搞好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布局设置、初审、常规管理等工作。

1、根据当地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统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点布局工作。

2、负责民办教育机构如下申办项目的审验、考查工作。

(1)申办报告。主要包括: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学历、身份原始证明);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

(4)举办者具有校舍所有权证明;

(5)校舍安全证明(由建设部门认定的校舍安全认定书);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7)原则上不允许车辆接送学生(幼儿),如确需接送,必须提供交警等部门批准的驾驶证、行车证、车辆合格证明等;

(8)组织人员对校园进行实地考查。

3、在所有申办项目均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写出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申请,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申报。

4、加强属地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对违法擅自办学的或存有安全隐患的,要立即予以停学或限期整改处理。

5、对不服从停学或限期整改处理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予以取缔。

(二)教育部门。县教体局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年检等项工作。

1、负责初级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中等以上民办教育机构的申报;对审验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发文公布;对试办期满且审验达标的民办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书。

2、负责民办教育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民办教育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3、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教育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教育机构的清算事宜。

(三)民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法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非法民办教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对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物价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情况和对合法民办教育机构核发收费许可证。

(五)卫生部门。负责合法民办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健康查体、民办教育机构饮食卫生检查和办理卫生许可证。

(六)申办机构。申办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向当地政府提交申办报告,如实提报有关证明材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组织的资质审验、实地考察等,确保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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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5号

联系电话:0539-227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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