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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445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01-14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08〕6号 公文类型: 规定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15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08-002001

沂政办发〔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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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沂水县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沂水县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沂发〔2007〕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安全生产规划

乡镇政府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应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并进行督促检查、总结验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部署、检查本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应对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做到有决议、有检查、有落实。

第三条 组织机构建设

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乡镇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乡镇政府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安监办负责;应建立健全乡镇、村(居)、企业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乡镇政府应设立安监办和安监中队(合署办公),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全部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执法资格)。

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安监办(中队)代表乡镇政府依法对所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并实施部分执法权。

村(居)应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乡镇安监办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安全投入

乡镇政府应将安全生产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安监办(中队)办公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奖惩、宣传教育培训、检查、信息网络建设等。

第五条 责任制建设

应明确乡镇政府、安委会、乡镇直部门、村(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责任,严格奖惩兑现。

第六条 规章制度建设

乡镇政府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事故隐患管理制度、例会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工作汇报联系制度、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评价管理制度等基本工作制度。

村(居)和生产经营单位也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七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乡镇政府应摸清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底数,分类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台帐、检查台帐、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台帐、宣传教育培训台帐、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特种设备管理台帐、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台帐、事故管理台帐、奖惩台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台帐、职业危害管理台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评价台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工种操作规程台帐等基本工作台帐。

村(居)和生产经营单位也应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有关的安全生产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

乡镇政府应定期排查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实行“四定”(定计划、定措施、定时限、定责任人)措施,并督促抓好整改;应排查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并落实监控责任和措施;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报县政府、县应急办和县安监局备案。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乡镇政府应建立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督促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应加强对辖区内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矿山、烟花爆竹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部位的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并有治理方案和工作总结。

定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设施及使用、管理情况;

(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情况;

(四)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企业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

(六)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实施跟踪监控情况);

(七)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第十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总体工作布局,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应督促所辖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部通过安全培训,持证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应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一)督促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组织对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审查验收;

(三)督促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 事故控制目标

杜绝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控制在目标范围之内;事故统计报告准确及时,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规范为县政府对乡镇政府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的依据。

(二)本规范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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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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