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县级“黑名单”:
(一)发生1起死亡1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县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1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或2次以上一般行政处罚的;
(六)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存在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九)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第四条 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计算;对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黑名单”管理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信息采集综合管理工作。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1.基础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
2.根据纳入“黑名单”的原因,分别填写以下信息:非法违法信息,主要包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处罚文号等要素;事故信息,主要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等要素;隐患或者危害信息,主要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3.各乡镇、沂城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乡镇”)对本辖区内发现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要及时采集并上报至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三)信息提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研究决定纳入县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后,于10日内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提交(提交表见附件2)。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管理的“黑名单”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
(四)信息公布。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纳入管理的“黑名单”信息于每季度首月的20日前,通过相关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同级发改、经信、人社、国土、公安、财政、环保、商务、科技、工商、质监、交通运输、住建、税务、工会、银行、保险等部门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属地监管的乡镇通报。
(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于期满1个月前,向原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确认后,作出是否移出本级“黑名单”决定。“黑名单”信息由乡镇采集上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向原信息采集乡镇提出信息移出申请,乡镇初审后上报至原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信息提交部门确认,作出是否移出本次“黑名单”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信息提交县安委会办公室(提交表见附件3)。作出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的次日移出“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作出保留“黑名单”管理决定的,相关部门和乡镇说明原因并确定新的管理期限。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纳入“黑名单”管理行为发生地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但其注册地不在我县,或跨县级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我县的“黑名单”管理,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把关,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纳入各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要向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
第八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其中县级相关部门每半年、乡镇级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罚。同时,应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采矿权取得、进出口、出入境、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将“黑名单”管理制度建设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另行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的,管控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0日。
附件:1.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2.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
3.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
附件1
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沂水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你单位因:
拟将纳入_____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期限为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 日起,7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附件2
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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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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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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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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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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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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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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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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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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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安全生产 “黑名单”原因 |
(可另附页) |
提交单位意见 |
已告知生产经营单位,确认纳入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期限为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提交县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3
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移除/保留)提交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名称 |
|
类 别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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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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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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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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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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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黑名单” 管理基本情况 |
该生产经营单位于 年 月 日被纳入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 |
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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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提交县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