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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44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12-15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07〕146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16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编号: YSDR-2015-002038

沂政办发〔2007〕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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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7〕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沂水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06〕14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外广告资源为社会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本办法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所得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主管部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县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开具“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交费通知单”,县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相关费用。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六条 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正在使用的,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第九条 利用国有产权的公交车、长途客运汽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按收入总额的50%给予公交公司、运输公司经济补偿。正在使用的,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相应车型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第十条 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应当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按收入总额的5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照该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的3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无平均拍卖价格可供参考的,暂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计算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按照该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的3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无平均拍卖价格可供参考的,暂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计算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沿街门店招牌广告,面积在3平方米以内(含3平方米)的,暂不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超过3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一店多牌”的,多出部分按规定标准缴纳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 设置软体广告、交通工具广告(不含国有产权公交车、长途客运汽车)以及举办临时促销活动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不同区域的平均拍卖价格,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实行“票款分离”制度。财政部门在县政府政务大厅开设服务窗口,根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具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缴费通知单”收费并开具收费凭证。

第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收费凭证办理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使用审批手续。未足额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确需减征、免征、缓征的,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5〕6号)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营造宣传气氛临时悬挂非商业性户外广告的,按规定报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而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全额追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扩大征征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沂水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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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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