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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427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5-09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6〕34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10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编号: YSDR-2016-002002

沂政办发〔20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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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沂水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兴农战略,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引领和服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沂水乡村之星”,是指在沂水县境内农业生产一线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有良好道德品质,社会担当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一技之长,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沂水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党管人才、面向农村、注重实绩、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农村实用人才的不同特点,重点从我县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和重点产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沂水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40名,管理期限为2年。

第五条 沂水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沂水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沂水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在农业农村一线工作的新型职业农民、社会服务型人才和技能带动型人才。

(一)新型职业农民:包括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从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和产前、产中、产后中介与技术服务的人才。

(二)社会服务型人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从事涉农电子商务、乡村旅游、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及民间艺人等。

(三)技能带动型人才:包括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科技带头人以及各类能工巧匠等。

国家公职人员不参加沂水乡村之星的选拔。已入选省、市乡村之星、首席技师、和谐使者、文化人才等其他人才工程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沂水乡村之星的选拔。

第七条 沂水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服务“三农”,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业特长,直接从事或经营管理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所领办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营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要科技成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知名度高,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属全县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对农村公益性、服务性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沂水乡村之星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由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各乡镇”)从已经认定的农村实用人才中进行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沂水乡村之星的选拔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

在评选年的第一季度,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由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按照1∶1.5的比例下达推荐数额,并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乡镇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组织推荐。

2.各乡镇推荐的人选在上报前,要征求卫生计生、综治、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

3.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沂水乡村之星申报表》;

(2)事迹材料;

(3)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4.各乡镇对推荐的人选,应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沂水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查。

(三)资格审查

沂水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凡是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

沂水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评审,评委由涉农领域专家组成,评选年第二季度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沂水乡村之星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

沂水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沂水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进行具体考察。

(六)颁发证书

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审定,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条 沂水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3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沂水乡村之星纳入全县高层次人才库,县里将组织部分乡村之星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县情国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沂水乡村之星优先参与各类政务活动,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对沂水乡村之星的项目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沂水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沂水乡村之星档案,并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管理期内,每年委托各乡镇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沂水乡村之星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沂水乡村之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偷税漏税、环保责任等问题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沂水乡村之星的,经沂水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加强指导服务。及时协调帮助沂水乡村之星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引导其做大做强产业。

第十六条 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沂水乡村之星的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为我县农村实用人才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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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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