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沂水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69号)和《沂水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沂政办发〔2016〕67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参加法庭审理,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行政机关年度第一件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一审行政机关败诉且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二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10人以上集团诉讼、新闻媒体或者互联网关注的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土地或者房屋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资源环境保护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赔偿请求10万元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上级行政机关规定或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七)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八)其他对本行政机关或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不得低于年度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一审和二审)总数的90%。
第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开庭通知后,应当在开庭前将案件起诉状、答辩意见书等材料及确定的出庭人员名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定参加出庭应诉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应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由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法定义务。
第十条 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者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当选择1起以上典型案件,组织本机关人员旁听庭审。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于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积极处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每季度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告。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