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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372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11-01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06〕132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11-03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06-002002

​沂政办发〔2006〕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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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6〕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沂水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06〕1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各乡镇政府对《沂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县政府对各乡镇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乡镇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考核指标。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县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县政府。

六、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乡镇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县国土资源局建立抽样调查制度,会同县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县政府对各乡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县政府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乡镇,由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考核的实施细则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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