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预算管理办法》和《沂水县乡镇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5〕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预算管理办法》、《沂水县乡镇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沂水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财经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预算改革要求,建立编制有标准、执行有约束、绩效有考评的较为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形成预算严格、收支合理、操作规范、监督严密的预算管理体系,完善公共财政框架,促进增收节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围绕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深化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会计管理体制、预算考评机制等财政改革。
1、预算编制以部门预算为基础,实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细化编制,增强时效,规范编制调整程序;
2、预算执行以国库单一帐户和国库集中收付为基础,推进政府采购,完善集中核算,加强日常监督,保证预算正确执行;
3、预算监督与预算评价相结合,搞好债权债务监管,增强约束,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规避财政风险。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条 预算编制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量财办事,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确保平衡。各单位对下年度收支活动应早规划、早研究,按时编制预算、提报预算草案。因单位计划不周造成重要和大额预算事项遗漏的,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再受理、立项。
第四条 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预算分开,预算具体到每个基层预算单位,明细到主要项目;主管部门不能截留和擅自分享、集中所属单位资金,不能擅自调整所属单位预算。上下级单位之间的预算划转应通过财政部门办理。
第五条 保证预算的完整性,体现“大收入、大支出”要求。同一单位预算,不论资金性质、来源渠道、支出用途、管理方式如何,都要汇总到该单位名下。除预算拨款、专项拨款、代管资金拨款外,下列资金也应纳入预算管理。
1、单位征收的按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捐赠收入、集中下级单位收入、上级部门汇入收入、利息收入等;
2、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和住房资金;
3、押金、保证金、预收款、暂存款等往来资金,以及应由单位或财政归还的各种借款。
第六条 全面实行零基预算,提高预算分配效率。
1、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国家财政经济政策以及行政任务、事业计划和财力状况重新确定预算定额、预算标准。年度预算应全面体现当年政府主要经济政策;
2、国家规定部门预算应达到一定支出标准的,在按国家规定标准核定的同时,根据管理要求和业务实际核定具体支出项目和用途;
3、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注意项目前瞻性研究,建立项目预算的评估论证和绩效评价机制,提高预算分配效率;
4、实行总额和分类预算包干,适应支出的多样性,增强预算的针对性,提高理财水平。
第七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基础上,编制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社保基金、集中支付、现金流量等项目预算;试行编制税式支出预算;核实人员、债权债务、单位资产等基础数据。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努力完成收入预算和上缴任务。
1、严格收入征管政策。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收入和出台财政优惠政策。
本县以前出台的、仍然执行的税费优惠政策,现在县级财政享受不到的税费,包括原来上级分享、上级新增分享部分和从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不计入县级财政减免、返还范围。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一律不随正税减免。兑现税费优惠政策时,应由缴纳义务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2、规范收入上缴程序。实行集中缴纳和集中汇缴方式,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及时、足额、无条件缴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取消各种形式的收入过度户,也不得将收入存入单位经费户。
3、严格票据管理。落实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制度,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上缴收入应当日缴存财政,每日汇总额不足10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汇缴,不得坐支、挪用和拖延缴纳。
第九条 单位应在规定的预算管理权限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之内,统筹安排支出,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提高支出标准,扩大支出规模,突破批准的支出预算。
1、不得擅自调整专项预算,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配置小汽车等要完备审批手续;
2、坚持“先预算、后开支”,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支,不得通过借贷、租赁、延期付款等逃避监管;
3、单位认为应优先办理的新增项目,应在本单位封顶的预 算之内,通过削减其他非专项预算解决,不再另外追加。
第十条 为促进单位工作的计划性,维护正常的预算秩序,预算确定后,下列项目原则上不追加当年预算。
1、基本建设、大中型设备购置;
2、正常办公维持费,以及定额、定项补助和包干预算;
3、因单位短收造成的支出缺额和单位违反预算程序造成的 超支;
4、在年初预算已被排除和其他可压减、缓办的项目。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需要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正常人员经费变动,由财政部门按照年初确定的人员经 费负担范围和标准调整;
2、追加单位支出(非紧急事件),原则上在1个月之前, 由单位书面报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查,报县长批 准;
3、救灾和其他难以预见紧急、突发事件的支出,根据县领 导批示办理后补办有关手续;
4、在年度预算内的追加追减、科目流用、预算划转、动用 总预备费,由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县政府审查批准;
5、超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总量或大的结构调整,按程序报人大 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上级专款应执行本县预算管理规范
1、下达给本级的专款,由财政部门汇总下达,跟踪管理;
2、分配给下级政府部门的专款,除财政集中支付的外,由 财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通过下级财政办理;
3、上级业务部门不经过财政直接汇给县级预算单位的资 金,应接受县级财政监督或纳入县级财政专户管理;
4、上级业务部门单独下达文件,资金通过县级财政拨付 的,应按照本县资金管理办法支付。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推进财政国库制度改革,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规范财政银行帐户设置,实行集中管理。
2、清理单位银行帐户,一个单位只设立一个银行帐户,对单位帐户实行小余额管理,并向备用金帐户过渡。
第十四条 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单位在预算内完备支付手续,由财政部门审查后,将款项直接划转给单位指定的收款单位(个人)。财政部门对单位违规支出、擅自调整预算和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以及应备案而没有备案的,应拒绝支付。
1、人员经费实行集中支付,杜绝二次发放;
2、归还债务、退付押金等,纳入集中支付范围;
3、专项资金全部实行集中支付;
4、对单位日常经费实行小额拨款(向备用金过渡),除特殊事项外,其他资金都要实行集中支付。
第十五条 坚持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支出的延伸管理。
1、严密招标采购、询价采购程序;
2、完善定点采购;
3、积极探索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对预算、决算、资金、支付实行全方位监督。
1、发改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支出预算立项,城建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准施工;
2、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建设,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和变更项目,突破批准的预算;
3、工程结束后,单位应及时办理决算,提请财政部门同意后,委托审价机构审计,决算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及时核算,不得长期挂帐;
4、接受委托的审价机构,应按时办结,不得长期拖延;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价机构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认定;
6、项目责任人对帐目等有关事项未交接清楚的,不得离任;
7、不及时办理决算的,不得超过原合同承付数额预付工程款;
8、审计报告未经财政部门认定,不得向审价机构预付审计费。
第十七条 加强单位债务监管,提高透明度,制止擅自举债。
1、基本建设、大中型设备、专项支出等负债建设项目应随年度预算申报,由财政部门审查,提请县政府批准,年度执行中一律不受理、审查和追加当年度的债务预算;
2、建立单位债务和往来款项的审查、清理和评价机制,燃修费、招待费、办公维持费等应及时结算,在当年预算中如实反映,控制和防止账外隐性债务,隐瞒不报的,由相关责任人个人承担;
3、预算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抵押,符合国家规定的担保、抵押,应由县政府批准,到财政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 加强单位资产管理,确保安全,优化配置。
1、处置资产或以资产吸收投资、对外投资应按规定评估,出具投资报告,报财政部门批准;
2、资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3、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应注重运营效益,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九条 推进体制、管理创新,加强各项支出管理。各单位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重点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公务用车等支出。
1、加强人员经费管理,增加人员应有县委县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有效文件并完备手续,不得擅自增人、雇人,认真执行现行工资和福利政策,奖金福利超过国家统一标准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
2、推进个人支出社会化管理,改进水电暖、电话、会议招待费管理,增强个人自我约束,减少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
3、提高车辆支出的透明度,加强车辆和车辆燃修费的管理;
4、加强会计中介机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审价、资产评估工作。
第五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条 完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深化会计管理制度改革,维护会计诚信,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加大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支出管理水平。
1、纳入集中核算管理的单位,按要求收集、整理会计资料,定期报审,完备手续,及时核算,装订后的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之间必须附有财政部门的审查记录;
2、专用基金(专项资金)应实行专门核算,明细反映,与单位维持性经费分开,不能混用,不能挤占专用基金;
3、代理会计单位、管理多个报账单位和经管多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应清晰反映管辖单位和各项资金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认真执行预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定期向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债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务公开。单位主要收支事项每年至少公开两次;财政部门每年公开各单位收支、债务的决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预算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部门和县直预算单位(包括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沂水县预算管理办法实施规程》。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沂水县乡镇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改革要求,促进乡镇预算管理,控制政府性债务,增强收支透明度,提高理财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预算管理的重点是:
1、乡镇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的要求,细化编制,增强约束。
2、国库集中收付扩大到乡镇,实行县级集中收付为基础的机制。
3、搞好债权债务管理,控制乡镇债务。
4、完善监督体系,提高乡镇收支透明度。
第二章 乡镇预算编制
第三条 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体制不变。乡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支出。
1、人员经费。必须保证人员经费支出,不得随意克扣职工工资。
2、办公维持费。实行分类核定和总额核定相结合的办法。
3、项目经费。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专项支出等项目支出必须明细到项目,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项目支出。
第四条 乡镇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预算明细到具体单位和主要项目。具体编制办法、编制形式,每年由县政府规定、县财政局具体安排。
1、乡镇预算最迟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内容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汇总报县政府备案;上报备案的预算,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不一致时,应及时调整并上报。
2、乡镇应如实报送人员数字、债权债务、单位资产等基本数字。其中,乡镇债务表作为预算的重要资料编报。
第五条 乡镇要按县财政局统一要求,报送分部门、分用途的分月用款计划,由县财政局审查汇总后,下发给各乡镇,作为年度拨款的依据,增强乡镇支出和县财政局拨款的计划性、透明度。
第三章 银行账户和集中收付
第六条 乡镇保留预算会计账户,以及政府经费账户、民政资金账户、村集体资金账户、教育资金账户、卫生经费账户,并按照国库单一账户的要求使用。未经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开设其他存款账户。
第七条 扩大县级国库集中收入范围。除县财政局拨款和财政规定留用的收入(例如卫生业务收入、村集体组织的收入)外,其他所有资金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接受的捐赠收入、单位利息收入等收入,以及押金、保证金、预收款、暂存款、借款等往来资金,不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作为收入处理,都必须全部缴存县财政国库单一账户。
第八条 扩大县级国库集中支付。在目前教师工资、离退休经费、上级支农专款已经实行县级集中支付基础上,逐步将其他人员经费、专项经费纳入集中支付范围。集中支付业务由乡镇预算会计集中到县财政局办理,乡镇不得指派所属部门、具体收款单位(个人)到县财政局申请、催促、领款。
第九条 分散支出。小额零星支出和特殊专项支出,由财政局将款项拨给单位(备用金),由单位实行分散支付。
第十条 下列项目县财政局不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1、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支出,例如,基本建设、购置小汽车、举债建设、增加(雇用)人员。
2、没有按规定向县财政局备案的支出,例如,没有历年债务、支出调整、基建合同、付款协议、政府采购手续等备案资料的。
3、超出乡镇财力和超出财政预算、无预算的支出。
4、其他违反财政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章 债务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加强债务控制。
1、对历年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详细登记,报县财政局备案;债务情况作为归还债务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依据。
2、车辆燃修、会议招待、办公维持、代垫款项等形成的欠账,要及时清理结算,如实列入本年度债务报表,控制和防止账外债务。
3、乡镇举债进行基本建设、大中型设备购置、专项支出的,必须有可靠的还款来源,并在前一年编制预算,列入年度预算,明确举债方式、还款期限,进行可行性分析,由县财政局汇总,报县政府备案。年度执行中,不得增加债务预算。
第十二条 归还债务、退付押金等,纳入县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单位债务、押金等有关材料或证明应按规定向县财政局备案。违反有关规定形成的债务和不按规定向县财政局备案的,县财政局不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也不得实行分散支付。
第五章 职责划分
第十三条 加强乡镇预算管理,明确乡镇收支管理义务和责任。乡镇应按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上级要求,及时组织收入,积极完成收入预算和上缴任务;加强支出监管,厉行节约,提高资金效率,维护财经纪律。
乡镇财政独立地位不变,债权债务仍由乡镇负责。财务审批权限仍按照现行体制执行,乡镇政府财务仍由乡镇负责人按权限审批,政府部门财务由部门负责人按权限审批。乡镇政府及政府部门都要健全内部财务制度,搞好民主理财,坚持集体研究和一支笔审批相结合,完备审查签批手续。
第十四条 乡镇预算会计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并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会计职称)。所长、经费会计不得兼任乡镇预算会计。乡镇预算会计任免应征得县财政局同意,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完善乡镇党委政府所属单位目前的报账和会计集中核算机制,需要单独设立总账账簿或进行明细核算的,乡镇预算会计、政府经费会计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强化服务,满足部门管理、统计、考核的需要。
第十六条 规范财务报告和财务公开。乡镇政府及政府部门应按规定定期编报会计报表,主要收支事项每年至少公开两次。县财政局向县政府、县人大、县委报告财政情况时,应报告乡镇重要收支和债务情况,每年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各乡镇收支、债务决算情况。
第十七条 县财政不得在财政体制之外调用乡镇资金。乡镇不得挤占、截留属于上级财政的资金和设置小金库、账外账,并如实上报收支、债权债务等情况,不得虚报、隐瞒。
乡镇政府及部门挤占、截留应上缴县财政资金和套取财政资金的,由县财政通过体制扣回或停止相应拨款;不按规定提报相关资料、影响全县预算工作的,暂停止相应拨款,限期整改。对财政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认真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乡镇单位预算、会计工作的检查指导,按要求及时汇总有关预算、会计资料,共同搞好乡镇预算和会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