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企业监管与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5〕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沂水县企业监管与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
沂水县企业监管与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服务的机构设置
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服务,成立由县分管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沂水县企业监管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县企业监管服务工作的协调和调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建立企业监管服务联席会议度,定期调度情况,研究企业监管服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县企业监管服务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监管服务工作,必要时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企业监管服务工作委员会报告情况。
二、监管服务的范围
由原县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的企业。
三、监管服务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公司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三会一层”的科学法人治理结构。
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要根据职责权限严格按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开展工作,形成企业内部制衡机制;召开的会议须作好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人员签名,会议记录要妥善保存,作为企业的重要历史档案。
3、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必须召开股东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和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议议题。
4、董事会对下列事项的决议须由股东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职工工资和福利分配方案;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5、企业监事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适时开展活动,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并建立股东和员工监督意见登记制度。
6、改制企业要建立股权流转机制,建立开放式资本结构。制定股权流转方案,明确股权流转规则,签订股权流转协议,规范股权流转程序,实现股权合法有效流转。
以上内容,由县工商局、发展和改革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企业进行监管服务。
(二)加强企业财税监督,实现企业责权利相统一。
7、对企业实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8、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对偷、逃、骗、抗税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9、督促指导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加大对企业会计核算监督力度,实行会计核算备案制。
10、严格现金收支管理,现金出纳与会计记账人员必须分设,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11、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只能设一套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不得设立账外账。
12、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加大对企业财务的监督力度,提高财会工作的透明度。
以上内容,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进行监管服务。
(三)规范企业管理,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13、企业要强化管理,着力抓好成本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
14、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15、制定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适应市场需求。
16、加强内引外联,开展多方合作,通过合资、合股、股权转让、租赁、兼并等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17、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如实提供经济运行成果和统计资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
18、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消除事故隐患,建立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生产体系。
以上内容,由县经贸局、统计局、安监局、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进行监管服务。
(四)严格劳动执法,保障企业、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19、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用工制度。企业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集体合同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进行。
20、企业应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复退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安置就业义务。
21、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企业工资政策,按月定期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工资,不得恶意克扣职工工资,不得随意延长职工劳动时间。
22、企业要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23、企业要切实保障退职职工有关待遇、遗属补助、抚恤补助等待遇的正常发放,解除职工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
24、企业要严格执行《工会法》,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健全平等协商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工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进行监管服务。
四、监管服务的程序和方法
(一)建立例会制度。企业监管服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前由企业监管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交委员会审核,拟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等事项。需要领导协调的,事先通知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提请领导给予协调,并落实好承办单位,在下次召开会议前,提前调度完成情况以及未完成的原因。
(二)强化监管服务。企业监管服务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企业监管服务工作,并配备具体工作人员,每月至少一次深入到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应的企业监管服务实施细则,严格按政策依法行政,严禁不作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吃、拿、卡、要等行为,并每月将监管服务情况书面向企业监管服务工作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可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向企业监管服务工作委员会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各企业在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工作的同时,认真搞好对部门的监督,对因不作为或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要及时向企业监管服务工作委员会举报,举报电话设在县监察局,电话号码:2251521。
(三)严格考核兑现。县企业监管服务工作委员会年终对 部门和企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考评分为好、较好、 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对部门和企业的考评情况分别作为全县评选综合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企业的重要依据。
五、本办法由县企业监管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