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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1-0000397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04-15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2〕1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4-16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编号: YSDR-2017-002012

沂政办发〔2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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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沂水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和《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县城建成区。


第二章 购买条件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居民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未婚居民,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县城建成区内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的已婚家庭;

2、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含15平方米);

3、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2万元的(含1.2万元)。

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 对已纳入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出具退出承租房的保证书,退出承租房,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否则不得申购。


第三章 购买程序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平均销售价格不高于基准价格),具体以开发企业公布的销售价格为准。

在未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房价之前,开发企业不得私自预收房款。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前将房源及相关信息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告。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

开发企业不得向未经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的人员销售住房。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公开透明、社会监督、电脑选号、依次轮候”的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选房和轮候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房源确定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且由单位(村居委)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他人申请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的,应提交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审核

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沂水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系统,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初审,初审合格的,统一调档入户详细核实申请人住房状况。

(三)公示

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部分信息在新闻媒体公示7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落实仍符合条件的,发放《沂水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认定通知单》。

(四)摇号

选房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依次选房,选房顺序在公证人员、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下通过电脑摇号产生。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选房顺序

选房顺序通过自动摇号或手工摇号方式确定。

自动摇号即由工作人员通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系统分批摇号产生申请人选房顺序号。当申请人数大于房源数量时,以房源数量确定选房顺序号的大小;当申请人数小于房源数量时,以申请人数确定选房顺序号的大小。

手工摇号即申请人按照资质审核编号顺序依次通过电脑摇号,摇出的号码为其本人的选房顺序号;当场放弃本期购买资格的,依次递补;委托他人选房的,必须持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

具体摇号方法根据项目房源数量确定,当项目房源数量较大时,采用自动摇号方式;当项目房源数量较小时,采用手工摇号方式。

2、根据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

有选房资格的申请人根据选房日程安排,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处选房,经确认后,领取《沂水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房号一经确定,不能更改;逾期不参加选房者,视为自动放弃。

选房结束后,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数额缴纳房款,未能按时交纳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两次选中而放弃购买者,当年度不得再次参加选房。

(五)轮候

未选中房屋的申请人,待下一个项目发售时,可轮候参加摇号。

未获得选房资格或因特殊原因放弃当年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申请人,申购下一年度的项目时应按规定重新申请。

(六)办理购房手续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合同,并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七)权属登记

购房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四章 使用监督


第九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条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第十一条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第十二条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五章 上市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县里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政府确定,县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向县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是否已交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对不能提供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县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县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其中,县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管理,将预留购房户首付房款的10%作为监管资金。

第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动建立房管、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工作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同时,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责令退还;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财产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房管办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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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保障房居住科

政策联系人:李林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3号

联系电话:0539-227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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