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沂水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2〕1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沂水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同步调整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委员: 刘 铭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主任委员:李晓冬 县委常委、副县长
王海滨 县政府副县长
委 员:张希国 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张洪春 县政协副主席、教体局局长
王林墩 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杨明升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党永召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刘 杰 县住建局局长
公茂胜 县发改局局长
冯培辅 县工信局局长
张京春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孔翔扬 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局长
王建华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葛云富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新伟 县水利局局长
刘太安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徐而达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杨雪峰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张树永 县商务局局长
王洪涛 县民政局局长
张 迎 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刘永志 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
李正州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李劲松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马会加 沂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彦刚 龙家圈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增升 许家湖镇镇长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永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具体负责项目接收和审查及会议组织。组成人员因工作调整的,原组成人员自然免除,由新任职人员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沂水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方式,健全完善科学民主的规划决策机制,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第二条 沂水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是县政府的议事机构,受县政府委托就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第三条 将沂水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工作经费主要包括会务费、专家咨询(评审)费、外地专家交通费及食宿费等。
第四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25名。主任委员由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以及分管城乡建设的副县长担任。委员由县政府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局、工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教育和体育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民政局、商务局、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体育发展中心、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沂城街道办事处、龙家圈街道办事处、许家湖镇政府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具体负责项目接收和审查及会议组织。
第六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国土空间发展战略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政策措施。
(二)审议城镇体系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等。
(三)审议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
(四)审定需调整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项目。
(五)审定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景观设计。
(六)审查下列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教育、医疗、便民市场等非内部配套的公益类项目;新建项目总用地面积1公顷(15亩)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改建扩建项目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沿城市主要道路、重要节点的建筑景观方案、绿化景观方案、以及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方案;符合市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项目及规委会免上会清单的项目,参照上级规定执行。
(七)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主要审查其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公益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交通组织、建筑风格、建筑高度等涉及国土空间利用、城市设计层面的宏观性内容。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二)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归档等。
(三)负责拟审议项目的接收、初审、整理、汇报工作。
(四)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项目审议流程: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收集项目进行初审,向召集人提请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需研究议题,组织召开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会议纪要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并审批,在技术审查审批过程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汇报,可采取“一事一议”论证审议。
第十一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审议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方案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并报批。
第十二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有效期六个月。确需延期的,需在有效期满前十个工作日以上向原审议机构申请延期。最长延期六个月。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在土地划拨(出让)前,应先做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提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启动土地划拨(出让)程序。
第十四条 重要地段、重大项目、特殊行业或按程序须经专家论证的规划方案,在提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前,须根据会议需要履行专家论证程序,并获论证通过。
第十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基本程序:
(一)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整理上会审议项目,形成汇报材料,提出会议申请;
(二)县政府办公室安排会议日程,印发通知;
(三)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会前将审议项目材料发送给各参会委员和专家;
(四)会议召集人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人员均需例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须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五)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也可视审议(查)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资料属于政府内部文件,未经同意,不得拍照、复印、留存、转发,会后及时交回。
第十七条 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的项目,需要上级批复(审批)的,县政府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例行县级审批和材料上报程序。重点项目需经县委常委扩大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审批、上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会审议通过后,不得擅自修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监管,确保规划执行到位。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