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1〕5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沂水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20〕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管理团队、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教学研究团队、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县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 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县教体局推荐;
(二)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体局聘任。
第九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须由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体局批准。
第十条 县教体局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30日内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教体局教研室提出,由县教体局裁定。
第十一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县教体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