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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001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01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1〕52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01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YSDR-2021-002005

沂政办发〔20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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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1〕5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沂水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20〕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管理团队、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教学研究团队、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县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 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县教体局推荐;

(二)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体局聘任。

第九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须由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体局批准。

第十条 县教体局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30日内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教体局教研室提出,由县教体局裁定。

第十一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县教体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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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政策联系人:乜宝提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长安中路77号

联系电话:0539-225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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