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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1-000029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9-27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1〕39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28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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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1〕3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积极性,发挥金融对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助推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县内1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考核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其中,定量指标包括余额存贷比、新增存贷比、制造业贷款、新增市场主体贷款、普惠金融贷款等指标。

(一)定量指标

1.余额存贷比(20分)。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和余额存贷比增长情况,按4:6权重分别计算得分。考核计算方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和余额存贷比增长率分别除以临沂市九县平均水平即为各行本项评分系数,高于九县平均水平的系数为1。余额存贷比较年初下降的,增长率项为零分。

2.新增存贷比(25分)。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情况。考核计算方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超过临沂市九县平均水平的得满分;低于九县平均水平的,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除以临沂市九县平均水平即为各行本项评分系数。新增存贷比为负数的,本项不得分。

3.制造业贷款(20分)。主要考核制造业贷款余额占比和新增贷款占比情况,按4:6权重分别计算得分。考核计算方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余额占比和新增贷款占比分别除以最高值即为各行本项评分系数。

4.新增市场主体贷款(20分)。根据银行首贷培植的市场主体数量和贷款增量,按5:5权重分别计算得分。考核计算方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首贷培植的市场主体数量和贷款增量分别除以平均值即为各行本项评分的系数(最大为1)。

5.普惠金融贷款(15分)。主要考核普惠金融贷款余额占比和新增贷款占比,按7:8权重分别计算得分。考核计算方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贷款余额占比和新增贷款占比分别除以最高值即为各行本项评分系数。

6.加减分指标。

(1)在贷款增长率、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绿色金融、处置政府债务、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等方面取得典型经验或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办认定加分,单项最高加5分。

(2)因服务等问题被客户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2分;累计发生3次以上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3)对金融监管服务部门安排部署的金融辅导员、乡村振兴金融服务队、“乡振通”平台推广应用、便捷获得信贷、债权人委员会等工作落实不力的,视情节扣分,最高扣5分。

(4)建立税收增长考核机制,年底按照金融机构地方财政贡献增长率排名加减分,前三名的分别加5分、3分、1分,后三名的分别扣5分、3分、1分。

(二)定性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1.对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不到位的;

2.发生挤兑事件等影响全县金融稳定的;

3.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案件的;

4.其他情形。

第四条 激励措施

(一)县财政出资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用于培植重点产业发展。同时,设立财金融合支持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用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涉农贷款增量补助等。

(二)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做大业务规模,广泛开展银担合作,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完善沂和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延伸服务领域。

(三)加大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力度,支持应急转贷公司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转贷服务,保障企业资金接续,降低流动性风险,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四)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银保监办、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建立银企对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银企对接活动,着力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强银企互信。

(五)由银保监部门牵头,以银行揽储业务为重点,严厉打击银行间不正当竞争行为,降低银行运营成本,规范金融业发展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组织领导。成立沂水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银保监办等单位为成员,根据工作职能抓好考核评价工作。需要现场核实的,由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共同实施。

(二)数据审定。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审定定性指标;县人民银行负责审定第1、2、3、4项指标;县银保监办负责审核第5项指标。指标数据暂时不明确的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银保监办共同审定。

(三)考核方式。实行“月通报、季排名、半年反馈、年终总评”考核机制,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县人民银行、银保监办等单位根据考核办法确定考核名次。

第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挂钩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土地出让金等)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银保监办共同负责,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标准,建立政府性资金竞争存放考核分配机制。

(二)实施荣誉激励。年终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市级银行机构进行反馈。年终考核结果前6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委、县政府进行通报表扬,相关部门优先推荐评先树优。

(三)优先推荐项目。对考核结果名次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优先向其推荐国有企业融资项目,推动政银合作。

(四)严格鞭策后进。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后两位的机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年度考核排名后两位的机构向县委、县政府做出书面说明;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后两位的机构,县委、县政府向其市级机构反馈工作情况,提出调整县行领导班子建议。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银保监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意见》(沂政发〔2019〕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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