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1〕3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保护全县自然资源,规范开发利用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党政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严格落实“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着力构建全域、全程监管的自然资源执法新格局。
二、工作重点
全面排查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土地、毁坏林地湿地林木、盗伐滥伐林木以及违法开采或加工矿产资源等行为,建立问题台账,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执法巡查监管体制,综合运用“人防+技防”等监管措施,实现全区域、实时化监管。健全“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工作机制,推动违法违规问题处罚到位、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违法状态消除到位。同时,探索建立宣传、巡查、发现、移交等工作制度,理顺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监管机制,实现各级执法监管网格协调联动。
三、监管范围
(一)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土地行为。
(二)违法采矿行为;收购无合法来源矿产资源行为;假借建设工程、涉农项目等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三)非法加工矿产资源行为;因加工矿产资源引起的黑臭水体问题;从严管控机制砂厂、石子厂、选矿厂等加工类企业。
(四)毁坏林地湿地林木、盗伐滥伐林木等违法行为。
(五)森林防火宣传、野外火源管理、林火隐患清除等预防工作落实情况。
(六)群众信访举报、12345 热线转交和媒体曝光等渠道反映的自然资源管理相关问题。
(七)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问题。
四、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全县自然资源执法巡查监管工作,组建县级驻点执法巡查队伍,依法制止、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督促各乡镇(街道)(以下简称各乡镇)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指导各乡镇强化巡查监管队伍建设;对长期监管不利、违法问题多发的各乡镇及时提报县纪委监委和组织部门进行约谈问责。各乡镇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和消除等工作。
(一)县级驻点执法巡查队伍。按区域划分开展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书面移交属地乡镇和相关部门;对乡镇执法巡查监管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导检查,并形成考核依据。
(二)乡镇执法巡查队伍。坚持“发现在初始、消除在萌芽”的原则,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和消除等工作,完善日常巡查和违法行为处置机制,强化执法巡查和监管措施落实,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对辖区内村级网格监管队伍的督导考核。
(三)村级网格监管队伍。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切实履行自然资源领域“巡查、发现、制止、上报”的监管责任,着力打通巡查监管“最后一公里”,畅通“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的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全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乡镇、部门工作的调度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严厉打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动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提质增效。
(二)加强队伍建设。县级组建 34 人的驻点执法巡查队伍,划分区域开展执法巡查,定期轮换巡查区域,抽调人员单独考核。各乡镇要从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环保办、应急办等站所整合人员,组建 8—12 人的专职综合执法队伍,并由一名副科级干部具体牵头负责。同时,要压实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村级网格监管机制,切实履行好“巡查、发现、制止、上报、消除”的属地监管责任。
(三)强化科技监管。充分利用高空瞭望、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对破坏土地、私挖滥采、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全覆盖、全天候实时监控,实现“打早、打小”及时查处,推进自然资源执法监管信息化、动态化、实时化。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意义,积极发动群众举报自然资源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营造保护自然资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浓厚氛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跟踪报道,充分发挥好打击震慑作用。
(五)从严考核问责。将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纳入乡镇综合考核,实行倒扣分机制。对年度考核最后一名,或者在自然资源领域发生重特大事件,导致出现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确定为“不定等次”,并由县纪委监委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在执法巡查监管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以及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失职渎职、违法违纪充当“保护伞”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附件:1.沂水县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2.沂水县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考核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