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企业综合表彰方案(试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9〕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全县企业综合表彰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企业综合表彰方案(试行)
为表彰对稳增长、促就业、增财税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引导全县广大企业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
(一)贡献沂水功勋企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贡献沂水功勋企业”称号。
1.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进入全县前10强的企业。
2.当年实缴税金总额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企业。
3.近两年地方财政贡献均进入全县前50强,当年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超过1000人的企业。
(二)贡献沂水明星企业。
当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贡献沂水明星企业”称号。
1.建有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近两年通过自评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含使用权),且新产品、新服务版块增长较快的企业。
2.近两年在职业经理人引进、企业管理、品牌创建、营销体系建设、智能制造、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创新、互联网平台建设等方面投入较大,获得重大突破的企业。
3.近两年细分产品国内市场份额或出口份额居省内同行业前五位的企业。
所有拟授予“贡献沂水功勋企业”和“贡献沂水明星企业”称号的企业,需当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未发生重大群体性社会稳定事件,且积极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二、表彰奖励办法
(一)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表彰获奖企业,并下发文件在全县通报,加大宣传力度。
(二)邀请当年获奖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全县新旧动能转换现场观摩会。
(三)邀请当年获奖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企业家座谈会,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四)县政府聘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为县政府经济顾问,可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参与政府经济决策。
(五)当年获奖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作为全县企业困难问题调度解决推进机制重点事项,实行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帮扶责任制,建立台帐,闭环管理,限期解决。
(六)实行县级领导同志联系当年获奖企业制度,定期到企业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七)同等条件下,县发改、经信、科技、商务、人社、财政等部门优先支持当年获奖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国家、省、市优惠政策;对企业申请,以同意支持为原则,以不能支持为例外;不能支持的,需向县政府和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八)优先推荐获奖企业法人代表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先进模范等。
三、组织实施
(一)企业综合表彰工作,由县经信局牵头组织实施并提出建议,获奖企业名单报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
(二)“贡献沂水功勋企业”评选涉及的地方财政贡献、纳税额等数据,由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提供;参加保险人数,由县人社局负责提供。
(三)“贡献沂水明星企业”评选涉及的科技创新平台、知识产权等情况由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科技局等部门负责提供;细分产品国内市场份额或出口份额居省内位次情况由县商务局负责提供。
(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维稳情况分别由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综治办核实,其他情况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