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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974 主题分类: 化工;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4-26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9〕15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监管严格项目准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27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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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监管严格项目准入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9〕1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全县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监管严格项目准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化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管理

(一)严格项目准入条件

1.新建、改建、扩建化工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准入)条件和庐山化工产业园区、化工重点监控点产业定位,符合国家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必须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或允许类。除搬迁入园项目外,严禁新建限制类项目,严禁投资淘汰类项目。严格落实“七个严禁、两个限制”,即:严禁新上涉及氟气、氯气及光气等气体类剧毒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严禁新上剧毒化学品及合成氨生产建设项目;严禁新上实际控制人无化工专业背景,没有5年以上化工从业经历,没有人才技术团队支撑的项目;严禁新上当地无原料,靠汽车大量运输高危物料的项目;严禁新上外地低端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严禁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不到要求及无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审查意见的危险化学品项目;严禁新上涉硝化、重氮化等高危工艺和爆炸下限低于10%的易爆炸化学品项目。限制石油化工企业准入,不再新批非鼓励类石油化工项目;限制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审批。庐山化工产业园区内严控新建非化工项目(化工产业链延伸项目或配套项目除外),已有非化工项目严禁改、扩建,并逐步清退。庐山化工产业园区、化工重点监控点之外不再新上化工新增产能项目。

2.新建一般化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3亿元,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5亿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由中介公司认定且企业自有资本金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0%),新上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均税收不得低于20万元,且必须通过环境总量、能耗排放、用水总量、安全等约束性指标专家论证。

3.鼓励发展产品档次高、附加值高、关联度高、替代进口,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国际国内领先的项目;鼓励引进行业内综合实力排名前10位,实际控制人、管理团队拥有化工专业背景、5年以上化工从业经历,至少连续五年未发生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化工企业,对符合庐山化工产业园区产业定位、上下游关联且产品前景较好、生产工艺安全、环保节能,但安全技术人才缺乏、长期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实体企业优先。搬迁入园项目要着力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实现转型升级。

(二)实行化工项目联合审查制度

1.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实施单位需向县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化转办”)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县化转办按照化工项目联合审查制度流程组织联合审查,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省)联合审查。项目通过市(省)联合审查后,由县化转办反馈至核准、备案机关,按照项目落地流程办理。未通过市(省)联合审查的,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办理有关手续。

2.省重点项目、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环保综合治理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管理。

3.新建化工投资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相关手续完备前,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二、进一步规范化工企业试生产、停产复产程序

(一)规范化工项目试生产和长期停产化工企业(停产1年以上)复产程序

1.企业试生产(复产)前要向县化转办提出书面申请。

2.县化转办根据企业书面申请,组织应急管理、环保、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进行符合性条件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试生产(复产)条件的,由县化转办聘请第三方机构按照省市新一轮评级评价标准进行试生产(复产)前预评级评价。

3.项目(企业)预评级评价成绩80分以上且不存在否决项问题的,由庐山服务局根据企业试生产(复产)程序组织企业进行试生产(复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督导企业对预评级评价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4.项目(企业)试生产(复产)3个月后、6个月内,向县化转办提出正式评级评价申请,县化转办要根据正式评级评价结果将项目(企业)纳入“四个一批”,进行分类管理。

(二)建立化工企业停产报备及复产申请制度

1.停产报备。化工企业计划停产前,应制定完善的停产方案,并提前5日向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和庐山服务局及所属乡镇等单位报备,说明停产原因、是否动火作业及计划复产时间等;因特殊原因突发性停产的,应立即向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和庐山服务局及所属乡镇等报告(园区外化工企业停产向县应急管理、环保部门及所属乡镇报备)。

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停产企业检维修、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的监管,确保不发生问题。对不按要求进行检维修、动火作业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2.复产申请。停产化工企业恢复生产时,应提前一周向园区提交申请,由园区组织应急管理、环保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长期停产(停产1年以上)的化工企业复产,要按长期停产企业复产程序有关规定执行;对不按照要求落实停产报备、复产申请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严格处罚。

三、进一步强化化工企业(项目)绩效考核倒逼退出机制

(一)对化工生产企业按照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金(含免抵调但不含土地使用税)、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综合绩效考核

1.自2019年起,投产3年以上的化工生产企业(石油化工、生物化工、精细化工和橡塑加工企业),连续两年实缴税金(含免抵调但不含土地使用税)不足200万元且亩均税收不足6万元的(该项指标逐年提高,到2025年达到亩均税收15万元),依法依规予以倒逼转产、清退或重组。

2.化工生产企业绩效考核由县化转办依据各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牵头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考核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建立化工企业(项目)倒逼退出机制

1.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对庐山化工产业园区内化工项目和现有化工生产企业闲置土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要根据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未建设的项目用地,由县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化工投资项目开工后2年未建成的,列入清退目录,给予1年整改期限,限期内未整改完成的,直接予以清退;建成1年以上未投产的,直接予以清退,具体工作由经济开发区、庐山服务局根据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组织实施。

3.建成投产化工项目,经专业部门审计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不到计划投资额80%(含80%)以上,亩均投资强度达不到新建化工项目投资最低要求或投产3年以上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亩均税收指标的,由财政局、经济开发区根据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内容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按比例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安全、环保、消防、规划等手续不全且无法整改的企业,一律予以清退。

四、进一步加大化工企业安全、环保事故联合惩戒力度

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停产整顿、联合惩戒三项制度,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化工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望或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化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或以逃避环境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化工企业,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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