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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04-02-2016-023567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4-05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6〕18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0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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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落实,更好地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要求。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着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行政行为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切实保证政府机关规范、高效运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严格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条件和程序。政府法律顾问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受过系统法学教育,具有较高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和法律执业资格。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要在聘任法律顾问个人基础上,增聘其所在单位为法律顾问单位。目前,我县确定了19名富有实践经验的律师、专家学者为首批“沂水县法律专家库”成员,各乡镇、各部门选聘法律顾问应优先从法律专家库中挑选。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聘任单位应当与法律顾问及其所在单位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2年。

三、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政府法律顾问根据聘任单位要求,参加聘任单位的相关会议,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为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代理民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参与指定日信访接待,为接访或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法律纠纷;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受聘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有权独立发表咨询意见;有权通过聘任单位法制机构调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受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忠于职守,认真、按时完成任务,维护聘任单位的合法权益;保守聘任单位秘密;与聘任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觉回避;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得有其他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统一领导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推进协调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并及时将本单位新选聘的法律顾问信息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县政府法制办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机制,对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加强统筹管理、培训、考核和监督,并将聘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聘任单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法律顾问,县政府法制办将从专家库中清出,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全县相关行政机关3年内不得聘任其为法律顾问。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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