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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04-02-2016-02395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6-06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6〕43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环保处罚“双罚”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07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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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环保处罚“双罚”工作机制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乡镇政府环保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处罚力度,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环保处罚“双罚”工作机制的通知》(临政办字〔2016〕5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建立环保处罚“双罚”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处罚“双罚”工作机制的核心是处罚违法企业的同时,对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乡镇”)等额处罚。即:环保部门每处罚1起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等额扣减企业所在乡镇财政资金(以下统称“双罚金”),由县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统筹用于全县生态环保工作。

二、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日常排污情况的监管,及时检查发现企业环保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及时收缴罚款。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要向县财政部门提供上季度环保执法材料,材料分正文和附件,正文为环保部门正式文件和环保执法双罚金汇总表,附件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企业缴纳罚款票据复印件等资料。

三、县财政部门对县环保部门提报的资料进行分类汇总,确定应扣缴数,每半年对有关乡镇下达双罚金体制结算文件,并于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会同县环保部门提出双罚金分配方案,专项用于全县生态环保工作。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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