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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04-02-2016-02480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0-11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6〕79号 公文类型: 方案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0-12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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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重点
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全县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全县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污染防治,降低排放总量,切实解决泄漏与排放带来的安全隐患、职业健康风险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保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加强重点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提升企业工艺装备水平和污染防治水平。年内全县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全部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排放总量明显下降,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要求。

二、治理范围

包括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

(一)石化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2合成橡胶制造,C2653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以及G5990仓储业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二)有机化工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C2520炼焦、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直接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7医药制造业、C28化学纤维制造业、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三)表面涂装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C21家具制造业,C2223加工纸制造,C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C33金属制品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C36汽车制造业,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O8011汽车修理与维护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四)包装印刷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C231印刷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五)重点区域。庐山项目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县城建成区周边等。

三、重点行业治理要点

(一)石化行业。

1.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各石化企业要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要求,通过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工作,从源头控制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排放。

2.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排查。石化企业要按照《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开展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摸清排放状况,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将排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3.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废气,应按相关要求处理,且处理效率应满足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同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应尽量采取措施回收利用。

4.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相关物料储存设施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回收装置等设施。装卸作业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5.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应对逸散挥发性有机物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严禁稀释排放。

6.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县环保局备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事后进行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县环保局报告。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7.避免形成二次污染。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产生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等产生的有机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吸附剂等过程应做好操作信息记录,废吸附剂应按相关要求妥善处置。

(二)有机化工行业。

1.提高生产工艺设备密闭水平。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提高自控水平,通过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收集废气,减少无组织逸散排放和不必要的集气处理量。优化进出料方式,反应釜应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反应釜呼吸管道应设置冷凝回流装置;投、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废气处理系统处理。采用先进输送设备,优先采用设有冷却装置的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泵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涉及易挥发有机溶剂的固液分离不得采用敞口设备,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压滤机和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采用密闭干燥设备,鼓励使用“三合一”干燥设备或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废气须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2.提高有机废气综合治理水平。对反应、蒸馏、抽真空、固液分离、干燥、投料、卸料、取样、物料中转等生产全过程应配备废气收集和净化系统。收集的废气宜采用预处理与末端处理结合,并选择成熟技术及其组合工艺分类、分质处理。单一组分的高浓度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回收利用。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易产生恶臭影响的污水处理单元应进行密闭,收集的废气应采用化学吸收、生物过滤、焚烧及其它适用技术处理后达标排放。

3.规范液体有机物料储存。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应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装卸过程采用平衡管技术,呼吸排放废气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4.逐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挥发性有机物料流经设备(包括泵、压缩机、泄压装置、采样装置、放空管、阀门、法兰、仪表、其他连接件等)的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的化工企业,应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方法,逐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三)表面涂装行业。

1.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类涂料。

2.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鼓励企业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排放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加强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的无组织排放。喷漆、流平和烘干等产生挥发性废气的生产工艺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因工艺要求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在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收集系统。经收集的有机废气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4.建立台账。相关企业应详细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包装印刷行业。

1.提高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的使用比例。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过程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等低挥发性、低毒的原辅材料,复合、包装过程逐渐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

2.加强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工艺线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在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收集系统。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对单一组分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对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10月底前)

部署工作。制定并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组织召开会议安排治理工作任务。摸清底数。各乡镇、沂城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各乡镇)要按照网格化要求,对辖区内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确保无遗漏、无死角。各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对本企业原辅材料、污染治理设施、废气排放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各乡镇将调查摸底表和企业自查表汇总后及时报沂水县环境保护局。分批次确定治理企业名单。除本方案涉及的26家重点治理企业外,各乡镇在完成重点企业治理任务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治理范围(名单报沂水县环境保护局备案),结合实际拟定分批整治企业名单。明确第三方治理机构。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技术核查服务,提供技术服务支撑。企业自行选择第三方治理机构,制定治理方案。建立监控平台。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监控平台建设,将采集到的各企业泄漏检测数据录入管理平台,全程监控修复与整改进度,确保治理效果。

(二)检测与修复阶段(11月)

有组织废气治理。10月底前重点治理企业完成有组织排放有机废气的治理,包括新建和原有废气治理设施的监测评估、维修、更新及安装工作。无组织废气治理。第三方技术核查机构进驻相关企业,泄漏检测工作,10月底前完成LDAR初期监测、修复以及整体修复方案编制,并开展修复治理工作。11月底前,全面完成治理以及数据公开工作。

(三)验收阶段(12月)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对重点治理企业检测和修复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整治不积极、进展缓慢的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治理。2016年底前未能通过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验收的,一律实施停产。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责任,认真组织辖区企业开展整治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确保此项工作扎实开展。先行试点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将治理责任落实到人,工作目标逐一细化、量化、分解、落实,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其他企业要加强自身管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县环境保护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整治企业名单、整治进度、综合整治考核结果等,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企业环境监督。要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各企业要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非正常工况等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县政府将各乡镇的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环保目标考核,每月公布治理进度与调查情况,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每月对排名后三位的乡镇进行通报,年度对违法排污产生严重影响的实施环保一票否决。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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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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