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19-0000384 | 主题分类: | 建设规划;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8-20 |
发文字号: | 沂政办发〔2019〕34号 | 公文类型: | 通知 |
标 题: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 配套制度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19-08-22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 配套制度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9〕34号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 配套制度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9〕3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县“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沂水县县级职能部门向乡镇交办事项准入制度(试行)》《沂水县“属地管理”依单监管问责制度(试行)》《沂水县乡镇对县直部门派驻机构统筹管理制度(试行)》《沂水县“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试行)》《沂水县“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履职考核评价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管理,加快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管理体制,努力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内容包括事项类别、具体事项、县级部门职责、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职责、职责依据、主体责任、配合责任等。
第三条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责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编办) 负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县司法局负责清单中涉及职责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当中相应的职责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涉及县乡共同承担责任的;
(二)未列入清单,基层反映存在县乡职责不清等问题的;
(三)因行政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当中相应的职责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因行政职能调整,事项发生变化不宜列入清单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当中相应的职责事项应当调整主体责任到乡镇: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调整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决定调整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当调整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当中相应的职责事项应当调整主体责任到县级职能部门: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调整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决定调整的;
(三)对主体资格有限制要求、专业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由职能部门管理更科学顺畅的;
(四)其他应当调整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者调整主体责任的,县级职能部门或乡镇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由县委编办、县司法局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审核后,由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并相应调整清单。出现本办法所列调整清单情形而县级职能部门或乡镇未按时申请的,县委县政府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审定清单。
第十条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工作运行流程的,应当对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清单一并公布。
第十一条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县级职能部门或乡镇不得擅自调整清单。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县级职能部门或乡镇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 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沂水县县级职能部门向乡镇交办事项准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规范县乡职能职责,理顺县乡工作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减轻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工作负担,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沂办发〔2019〕2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交办事项准入,是指除《县乡“属地 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外,其他确需乡镇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项,均应经审核批准后,才能交由乡镇办理或协助办理。
第三条县级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擅自将已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交由乡镇办理。
第四条已列入“属地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相应部门无需再提出申请,属于乡镇依法履行的工作事项,乡镇必须认真贯彻 落实;属于乡镇依法协助的工作事项,县级职能部门应当为乡镇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五条不列入清单范围内、但确需乡镇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项,县级职能部门应当作出专项说明,明确主体责任、配合责任、办事流程、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等,书面征求乡镇的意见,形成协商意见。填写《县乡交办事项准入申报审批表》(附后,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向县委编办、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经批准准入的事项,县级职能部门持《申报审批表》与乡镇联系,乡镇协助落实。
第八条经批准准入的事项,县级职能部门要按照“权随责 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乡镇提供必要的经费、人才、技术保障和条件并进行相应培训、指导。
第九条准入事项的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乡镇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准入事项任务完成或发生变化不适宜继续由乡镇办理的,县级职能部门应及时申请退出,并书面告知相关各方。
第十一条对举办培训、开展调查等临时性事项需要乡镇协助办理的,由县级职能部门和乡镇协商解决,并支付必要费用。
第十二条对不适合通过准入方式进入的事项,县级职能部门又难以完成或者履职成本过高的工作,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的,应该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县乡交办事项准入申报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交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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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准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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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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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地域范围 |
县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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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乡镇意见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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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限 |
阶段 性□ |
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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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 性□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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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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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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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工作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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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部门、司法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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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政府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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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相关依据材料另附。此表一式五份,申请单位、乡镇、机构编制部门、司法部门、审批机关各一份。
沂水县“属地管理”依单监管问责制度(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效能,督促全县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工作职责,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党内规章制度,结合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沂办发〔2019〕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县各乡镇、县直部门单位因不依单履行“属地管 理”的规定职责,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应当进行问责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实施依单监管问责制度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属地管理”依单监管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不依法依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章 监管问责内容
第六条在履行“属地管理”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追究其责任:
1.对规范“属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应付,造成政令不畅,工作推进滞后的;
2.落实“属地管理”规范运行工作,乡镇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导致规范运行工作不部署、不推进的;
3.不按“属地管理”责任清单规定履行职责,混淆主体责任与配合责任,拒绝、推诿、拖延工作部署,影响全县工作进程的;
4.对“属地管理”责任清单中涉及多部门共同职责的,不积极配合、不履行义务、推卸责任,影响工作效率的;
5.对乡镇“不呼叫”“乱呼叫”,县直部门单位“呼叫不响应”“响应不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6.对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态度蛮横、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执法不公、徇私舞弊的;
7.其他不重视、不担当不作为等行为。
第三章 监管问责方式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党纪政务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责任。5.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按“属地管 理”责任清单所列职责分工及有关工作流程勤勉尽责,但仍具有问责情形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理或予以免责。
第十条问责决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问责对象采取通报、诫勉的方式进行的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建议,以及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进行的问责,按照相关党纪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和部门单位宣布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沂水县乡镇对县直部门派驻机构统筹管理制度(试行)
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沂办发〔2019〕20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对县直部门派驻机构统筹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围
本制度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县公安局各乡镇派出所,县司法 局派驻各乡镇司法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各乡镇综合执法中 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各乡镇工作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驻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等县级部门派驻乡镇机构。
二、管理原则
(一)派驻机构同时接受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业务工作接受县主管部门指导,日常工作接受所在乡镇统筹管理。
(二)派驻机构要围绕乡镇中心任务开展业务工作,自觉主动服从乡镇安排,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按照县乡责任分工,责任主体为县直部门的事项由县 直部门及其派驻机构负责管理处置,乡镇负责配合和监督。责任主体为乡镇的事项,由乡镇统筹处置。
三、主要内容
(一)日常管理
1、乡镇负责县直部门派驻机构的全员考勤。派驻人员因事、因病等原因离开所在乡镇超过2天以上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
因事、因病等原因离开所在乡镇超过1天以上的,需经乡镇审批同意后,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2、主管部门安排派驻人员外出参训参会2天以上的,应书 面函告乡镇,以便于乡镇统筹安排。
3、乡镇在县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派驻人员到岗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对不到岗、不履职等情况的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人事管理
1、派驻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入所在乡镇党(团)组织。如派驻机构建立党(团)组织的,受所在乡镇党委领导。
2、对县主管部门派驻乡镇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县主管部门在上报任免请示前,要书面征求所在乡镇意见,乡镇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要在一周内予以答复。双方意见有分歧的,报县委组织部协调。征求意见情况要在请示中予以说明。 对未征求乡镇意见的,县委组织部不予备案。
3、乡镇根据派驻机构工作人员日常履职情况,对不服从、不配合乡镇工作,工作实绩差,群众满意度低的派驻人员,可根据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主管部门提出调离建议。
4、县主管部门要配足配强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县级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抽调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回部门机关或科室帮助工作,因临时性重大工作需要,确需抽调的,须经所驻乡镇同意,并按程序报县委组织部批准。
(三)考评考核
1、派驻机构要按照双重管理的要求,进行双向报告述职,即除向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外,每年还要向所在乡镇党委会议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不少于1次;对阶段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向所在乡镇书面报告;涉及重大问题,及时向乡镇报告。
2、乡镇每年组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工作述职,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乡镇对派驻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县主管部门和县委组织部反馈。
3、乡镇和县主管部门要以管理实效和群众满意度为重点,对派驻机构进行双向考核评议。
4、乡镇负责对派驻机构履行属地职责情况考核和群众满意度测评,两者分别占派驻机构考核权重的40%和20%;其中,履行属地职责包括派驻机构完成属地年度目标责任情况、参与重 点工作情况、接受乡镇统一协调指挥情况等;群众满意度测评由 各村(社区)工作人员、群众代表和服务对象对派驻机构日常管理、处置问题、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进行满意度测评。
5、县主管部门对派驻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占派驻机构考核权重的40%。
6、综合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和派驻机构、人员评先树优的主要依据。
(四)财务管理
1、派驻机构日常办公经费由县主管部门拨付,乡镇负责日常管理。
2、派驻机构在岗人员按照驻地划分享受乡镇工作补贴,由所属部门根据乡镇提供的派驻人员考勤情况进行发放。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沂水县“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试行)
为贯彻落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沂办发〔2019〕20号),明确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加快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管理体制。结合我县实际,建立沂水县“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一、建立“响应”平台
根据沂水县“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充分利用临沂市协同办公系统,建立“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响应平台。平台的日常运行由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派专人负责。相关负责人员要详细了解“清 单”中事项涉及县乡职责划分,对呼叫事项的准确性进行核实确认。同时,要做好事项的接收、转派、督促、满意度评价数据收 集等日常工作,相关资料要整理归档。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具体负责“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的日常联络。
二、明确工作流程
1.事项呼叫。乡镇遇到无法独立解决的复杂事项或突发事件时,论证后认为确需“呼叫”的,填写“乡呼县应、上下联动”事项登记表(附件1),通过协同办公系统进行“呼叫”,并电话告知乡呼县应办公室。同时,乡镇要建立“呼叫”台帐,并跟踪记录事项落实情况。
2.事项派发。乡呼县应办公室收到“呼叫”后,通过协同办公系统进行操作,转发至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3.事项办理。县职能部门接到乡呼县应办公室转发的事项后,及时响应。对部门能独立完成的事项,立即予以解决;对需多部门配合的,牵头协调解决。同时,县职能部门要建立“响应台帐”, 在事项处理完成后及时销号。
4.结果反馈。县职能部门将事项办理结果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反馈至乡呼县应办公室,由乡呼县应办公室将办结情况反馈至乡镇。
遇到紧急情况,乡镇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或派驻机构进行“呼叫”。事后,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呼叫事项进行补登。
三、强化督导评价
建立“呼叫”事项办理结果满意度测评制度。乡镇对县直部门“响应”事项办理情况逐次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至“响应”平台,平台管理人员及时对评价信息进行汇总且做好保密。同时,乡镇对县职能部门“乡呼县应”履行情况适时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对部门及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县政府督查室要结合评价结果,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对不“响应”、迟“响应”或“响应”不作为的县职能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乡呼县应、上下联动”事项登记表
2.“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办理结果评价表
3.“乡呼县应、上下联动”月汇总台账
附件1
“乡呼县应、上下联动”事项登记表
呼叫乡镇 |
(xx乡镇) |
呼叫时间 |
XX年XX月XX日xx分 |
|
呼叫事项 |
(事项内容简述) |
事项编号 |
(清单中事 项的序号) |
|
呼叫人 |
联系电话 |
|||
乡镇主要 领导签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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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部门 |
(拟呼叫的县直部门名称) |
紧急程度 |
(普通/加急/特急) |
|
办理人 |
联系电话 |
|||
办理结果 |
附件2
“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办理结果评价表
呼叫乡镇 |
(xx乡镇) |
呼叫时间 |
XX年XX月XX日xx分 |
|
呼叫事项 |
(事项内容简述) |
事项编号 |
(清单中事 项的序号) |
|
响应部门 |
(拟呼叫的县直部门名称) |
紧急程度 |
(普通/加急/特急) |
|
办理人 |
联系电话 |
|||
办理结果 |
||||
满意度评 价 |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
附件3
“乡呼县应、上下联动”月汇总台账
乡镇 年 月 日
序号 |
呼叫事项 |
呼叫人 |
呼叫时间 (具体到分) |
响应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结果 |
结果评价 |
销号时间 |
销号人 |
备注 |
沂水县“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履职考核评价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根据市有关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和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为目标。以县乡划定的职责任务为依据,以管理服务实效为原则,坚持科 学规范、注重实效、公平透明,科学设置指标体系,突出考评重点,全面反映部门依单履职情况、交办事项和“乡呼县应、上下 联动”执行落实情况,努力营造以考评促落实、以考评促整改、以考评提能力的工作氛围。
二、考核评价对象
县乡“属地管理”事项清单涉及的职能部门。
三、考核内容和方式
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情况、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呼叫”事项部门“响应”情况、“响应”事项办理情况、办理结果满意度情况等、部门履职尽责情况和督查督办情况,实行百分制考核,由“乡呼县应”响应平台、县政府督查室、县联合督查办公室、县重点工作绩效跟踪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评价指标
1、组织领导情况(10分)。高度重视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规章制度,明确责任科室、联络人员,确保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未明确责任科室、未建立联络员制度的此项不得分。
2、“呼叫”事项部门“响应”情况(20分)。按照最大标杆法对乡镇反馈响应平台的问题数量,计算部门全年承办量得分。
3、“响应”事项办理情况(10分)。以乡镇反馈响应平台的部门全年“响应”事项办结情况为依据,根据办结率计分。
4、办理结果满意度情况(20分)。由响应平台定期对“呼叫”发起人、服务对象进行回访,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1.0、0.6、0.2三级系数,根据满意率计分。
5、部门履职尽责情况(10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事项,未在1个工作日内回退的,扣1分/次。以回复形式回退或未说明退回依据、理由的,扣1分/次。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该办不办,能办不办,作为回退件处理或同一事项回退两次以上的,扣2分/次。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事项,实行首接负责制,因推诿扯皮影响事项办理质量的,与之相关的单位均扣 2分/次。呼叫事项一般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提前1天申请延期,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延期的,超期一天扣1分,最高扣5分。以上扣分事项,扣完10分为止。
6、督查督办情况(10分)。被退回整改重办的,扣1分/次;以简报、通报、下发督办通知单等方式进行通报或督办的,扣2分/次;因未及时办理或落实不到位,被县政府督查室督办或媒体曝光后仍未落实办理的,扣3分/次;因办理工作不力,被县领导批示督办或被纪委监委问责的,扣5分/次。以上扣分事项,扣完10分为止。
7、乡镇评价(20分)。各乡镇对部门依单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分别按照赋分的1.0、0.8、0.6、0.4计算得分。年度无“呼叫”事项的部门,按 照乡镇民主评议情况,按照总赋分(70分)的1.0、0.8、0.6、0.4计算总得分。
五、得分汇总及结果运用
由县联合督查办公室、县重点工作绩效跟踪考核办公室对县直各部门进行考核,部门总得分由“乡呼县应”响应平台考评得分和县政府督查室考评得分两部分组成。考核结果结果将纳入县直 部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按照一定的权重计入被考评部门综合考核得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委编办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正阳路15号
联系电话:0539-251136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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