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1-0000580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9-30 |
发文字号: | 沂政办发〔2019〕36号 | 公文类型: | 办法 |
标 题: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沂水县县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19-10-01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沂水县县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9〕36号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沂水县县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9〕3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沂水县县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县级预算绩效管理,落实预算绩效责任,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沂发〔2019〕
1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县级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三条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
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均为县级相应部门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等;
(二)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厘清部门内部财务与业务科室职责分工,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政策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
(五)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自评,建立评价结果与改进项目资金管理挂钩机制;
(六)建立本部门核心业务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七)按要求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
第七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县级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划等;
(二)组织指导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部门单位建立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对部分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抽查复核部门绩效自评结果,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重大政策和项目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五)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
(六)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工作;
(七)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化建设,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
(八)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第八条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部门绩效自评等内容,并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审计范围。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十条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者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价结果安排预算。
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包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发的部门预算编报通知要求,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组织编报绩效目标,并对本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负责。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
(一)编制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政策和项目,均需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二)编制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任务,结合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并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整体绩效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按财政部门规定设置,个性指标由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考虑部门业务特点等因素自行设置。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审核。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
(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
(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批复下达。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同步批复下达预算绩效目标。业务主管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按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
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重点选择本部门重大专项以及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选取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发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是指预算执行完毕或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绩效自评。包括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部门重点评价。
(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本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水平。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应结合部门整体绩效报告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推进。
(二)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自评范围包括县本级支出项目和对下转移支付项目。县本级支出项目,全部纳入绩效自评范围,年度预算执行结束,通过填报绩效自评表的方式实施;县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年度绩效自评项目清单,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汇总上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绩效。
(三)部门重点评价。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全面组织绩效自评基础上,选择本部门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评价。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重点评价组织管理,严格评价流程,形成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以及抽评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财政重点评价。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价机制,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到期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对县直部门逐步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压实评价主体责任,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要按照共性和个性指标相结合原则,以财政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设置共性指标,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为基础,统筹考虑落实县委、县政府的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点工作情况设置个性指标,全面衡量部门履职效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第七章绩效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是指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七条反馈整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反馈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抓好整改督导。
第二十八条与预算挂钩。财政部门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分区域项目绩效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绩效较好的政策、项目优先保障,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绩效较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县级预算绩效评价总体情况、财政重点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将除涉密内容外的绩效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向县人大报告。按照预算法要求及相关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绩效结果向县人大报送工作,各部门单位按要求将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县人大。
第八章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牵头科室,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相关职能科室绩效管理职责,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工作机制,实现绩效管理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明确责任约束。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总责,要抓部署、抓调度,督导工作开展;分管负责人要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督促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措施;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制。将预算绩效结果与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挂钩,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选拔任用以及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完善本部门单位绩效管理细则或操作规程。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乡镇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沂水县县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乡镇政府的各类转移支付,包括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系统原则。绩效管理贯穿于转移支付设立、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
(二)目标引领原则。绩效管理围绕绩效目标进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要作为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要以可量化、可衡量的指标来反映资金使用预期或执行结果。
(三)科学规范原则。绩效管理要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设计评价指标、标准,运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客观、公正地反映资金绩效情况。
(四)协作制衡原则。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约束,建立协作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绩效管理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条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财政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转移支付申报和分配资料、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及评审意见;
(六)部门年度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决算报告;
(七)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指导县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转移支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审核主管部门申报的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重大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五)协助省市财政部门做好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编报本县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
(二)审核报送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
(三)组织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
(四)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落实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反馈意见,确保转移支付实现预期效益。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定期报送项目监控信息;
(三)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按要求提报自评报告;
(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门依法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转移支付绩效自评等内容。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十一条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项目立项阶段,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十二条县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转移支付,应当结合预算评审等工作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绩效评估报告,并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批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转移支付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或者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转移支付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未通过及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是编制和分配转移支付预算、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十五条按照转移支付涉及范围划分,绩效目标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第十六条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分别设定。
(一)整体绩效目标由县业务主管部门设定。县业务主管部门在申请设立转移支付和编制年度转移支付预算时,须按照县财政部门要求,编报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县财政部门。
(二)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时,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整体绩效目标分解为各乡镇区域绩效目标或明确区域绩效目标相关要求。各乡镇业务部门及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乡镇应明确要求相关部门或基层项目单位编报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并按要求报送县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
(三)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由转移支付的申请单位或实施单位设定,按规定程序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县乡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目标审核机制,从完整性、相关性、可行性等方面加大审核力度,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审核结果作为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编报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完善,否则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十八条县财政部门在确定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确定整体绩效目标;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项目绩效目标或要求各乡镇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绩效目标。县财政部门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或者要求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转移支付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条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以促进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乡镇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重大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开展跟踪管理,发现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绩效运行监控结果经汇总后上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乡镇财政部门选取重大转移支付项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并形成相应的绩效运行监控报告,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加强重大项目上下联动绩效监控。
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转移支付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照事先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乡镇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审核项目实施单位自评情况基础上,汇总上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县业务主管部门在汇总各项转移支付自评结果基础上,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县财政部门。对本部门重大转移支付项目,县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乡财政部门对转移支付自评情况开展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较差的予以通报,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从严、从紧安排。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项目、执行期满的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开展重点评价或到期绩效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组成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加强评价质量管控,客观公正反映政策和项目实际绩效。
第二十八条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应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周期以及管理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评价实施时点和评价组织方式。一次性项目,一般在预算执行完成后实施评价。延续性项目,应在政策延续期内有重点地开展年度或跨年度绩效评价。
政策或项目执行期满后,应开展到期绩效评价。
第七章绩效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绩效结果应用是指对开展转移支付绩效管理中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通过采取激励约束、与预算挂钩、反馈整改、信息公开等方式,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条县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设立、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相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和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县财政部门要建立转移支付资金重点评价结果通报奖惩制度,对绩效优良的予以表扬,并在预算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对绩效差的通报批评,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安排规模;对严重违反规定,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报请县政府调整或撤销该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因素,且权重不低于10%。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分配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主管部门,督促部门进行整改。各级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后续项目和以后年度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
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绩效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 责、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密内容外,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在门户网站上公开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公众可获知的媒体渠道,采取通告、通知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规程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中央、省、市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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