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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19-0000329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0-24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9〕40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0-2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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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9〕4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函〔2019〕250号)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96号)要求,我县对《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发布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五)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三)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公开

七、应急培训

八、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十、责任追究

十一、附则


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联动,实现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6.《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578号);

7.《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8.《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9.《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10.《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函〔2019〕250号);

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3.《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9〕96号);

14.《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沂政办发〔2018〕117号);

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沂水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发布、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11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乡镇应急实施方案”)、县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工业源减排清单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供电公司和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组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各乡镇政府均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二)机构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接收上级预警预报信息,传达上级应急指令,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县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整理分析督导督查反馈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等重要信息,及时上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处理意见。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三、预警发布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

办公室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发布通知后,及时发布沂水县相应级别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包括需要采取措施的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实施方案及时对企业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发布程序保持一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县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各乡镇接到预警通知后,立即按照乡镇应急实施方案,第一时间书面(或电话、传真、手机短信)通知环境监管网格内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总指挥长,企业总指挥长要在确保生产安全条件下,在启动应急响应时间之前做好减排准备工作,对应启动应急响应时间及预警级别严格落实企业减排操作方案,并同步更新对外“公示牌”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各乡镇要派出巡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确保各自环境监管网格内的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交警、环保、住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路等部门要按照各自部门专项实施方案成立督查小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要组建联合督查小组,采取用电管控等技术手段,对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乡镇按照环境监管网格的原则组织修订应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指导相关企业编制减排操作方案,并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镇一案、一厂一策”。

(2)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修订本部门专项实施方案。方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科室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考核问责机制清晰,确保应急减排量可控制、可检查、可考核。

(3)应急预案应含有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工业源、移动源和施工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工业源。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源清单和往年应急减排企业清单,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逐一排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非重点行业但属于辖区内主要涉气行业的,一并纳入应急清单管理。对未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对不同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管控措施并估算减排量。

施工扬尘源。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按照城市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

(4)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值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超过3批。

(5)应急减排途径:

工业源。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

(设备)为主,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工序,企业提前调整生产计划实现减排。对不同环保绩效水平的工业企业,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达到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响应减排措施为引导,确保县域内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

移动源。移动源应急减排从高排放车辆源头管控入手,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在城区限行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限行区域。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除外);矿山、物流(民生保障类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

(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料场实现全覆盖。

2.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通过对钢铁、焦化、炭素、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石灰窑、铸造、石化、煤制氮肥、制药、涂料制造、油墨制造、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施工工地道路交通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料场实现全覆盖。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除外);矿山、物流(民生保障类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

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3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措施: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等施工作业。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对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信息联络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县政府将在每年10月底前公布最新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二)预警信息公开

1.公开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的组织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培训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八、应急演练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每年采暖季之前,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责任追究

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根据国家、省、市应急工作小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沂政办发〔2018〕11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单位 职责分工


1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编制和完善各环境监管网格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负责环境监管网格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督促环境监管网格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生产企业编制减排操作方案,并巡查企业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负责驻地的砂石等堆放场所扬尘整治;负责发布本环境监管网格内预警信息。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县委宣传部

协调新闻宣传、舆情处置工作,发挥媒体作用,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会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县府办督查室

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县发改局

参与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县教体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县工信局
参与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县公安局
负责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户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县交警大队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并负责落实。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预先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相应的交通管制和车辆限行措施,同时对限行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黄标车等违规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县委政法委
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和渣土运输的公司化运营。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县财政局
为县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本县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提高数据准确度;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负责指导企业编制减排操作方案;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会同县发改委、县工信局等监督停限产企业落实响应措施;配合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督查机动车禁、限行情况。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县住建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落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控制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县综合执法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检查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焚烧生活垃圾等行为;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冲洗频次等措施;监督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配合交警、住建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做好城区裸露地面扬尘防治。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



县交通运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配合县交警大队督查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情况;负责督查散装物料车辆全封闭工作;负责交通施工工地及县道扬尘治理。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6

县农业农村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管理。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7

县卫生健康局
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特别是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的做好应急期间(特别是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8


县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天气实况应急监测和天气预报;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环境气象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9

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沂水县中心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道、省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0


县供电公司

配合相关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依法进行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



县广播电视台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宣传工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以电视新闻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通信畅通;按照县委宣传部要求,以短信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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