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县城规划区内开展花园式单位(小区)评选、复查工作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31号
城区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驻城各部门、单位、小区:
近年来,城区各级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城市绿化工作精神,积极开展庭院绿化美化,不仅改善了生产生活环境,也大大提高了城市绿化水平。为进一步加强花园式单位(小区)动态管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城区庭院绿化提升深入开展,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园林县城复查,根据《沂水县国家园林县城复查迎检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开展花园式单位(小区)推荐评选工作,并对已命名的花园式单位(小区)进行全面复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复查范围
(一)评选范围包括:驻城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驻城各部门、单位、小区。
(二)庭院绿化包括: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服务区、沿街门前责任区。
(三)复查范围包括:2016年(含)以前获得命名的各类花园式单位(小区)、2016年度省级“园林绿化示范单位(小区)”。
二、评选、复查内容
(一)按照各级《花园式单位(小区)标准》,主要检查绿化美化效果、配套管理措施等情况。
(二)检查是否存在园林养护、裸露土地、植物缺株等管理不到位现象。
(三)检查设计施工和绿地性质有无私自改变现象等。
三、评选、复查办法
(一)单位自查。各单位(小区)结合标准要求于5月30日前完成庭院绿化提升完善、改造等相关工作,分别对照省、市、县《花园式单位(小区)评选标准》进行自查自评。之后,将自查情况及申报材料报送县国家园林县城复查迎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18315616167,外网邮箱:sdysyl001@163.com,协同办公内网账户:沂水县住建局园林处)。
(二)统一检查。县国家园林县城复查迎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小区自查情况和申报申请,于9月底前完成全面检查。
四、奖惩措施
根据各级、各部门、单位自查和统一检查情况,对庭院绿化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县级花园式单位(小区)的,由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符合上一级标准的,分别予以推荐申报省、市级花园式单位(小区)。对复查合格的各类花园式单位(小区),予以通报表扬;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绿化;逾期未达标的,是省、市级“花园式单位(小区)”的,报请上级撤销荣誉称号,是县级的,按规定撤销荣誉称号。
希望各级、各部门、单位、小区根据国家园林县城复查迎检工作实施方案和有关绿化标准要求,紧抓春季绿化有利时机,加大力度,强化措施,扎实开展好庭院绿化工作,努力推动全县庭院绿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沂水县花园式单位(小区)一览表
2.花园式单位(小区)考核标准
3.城区单位(小区)绿化摸底自查情况一览表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