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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18-0000185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9-06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8〕92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06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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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县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8〕9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省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全面做好我县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要全面梳理确定需要取消的相关事项,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能通过网络核验的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事项全部一律取消,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确保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二、全面开展证明事项梳理清理。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根据统一部署要求,对相关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规定要求对清理事项和保留事项进行明确,列出清单,规范管理。各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均需开展,如银行、医院、学校、公证机构、国有企业等均包含在内。

各乡镇、部门单位要抓紧组织本系统所属或者管理的单位(行业)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行使行政职权、提供公共服务以及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时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排查,对县政府和本部门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逐项清理并提报县级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见附件2),县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全部取消,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保留的必须列明原因和理由以及依据,对暂保留的证明事项10月底前必须取消。其中,对县政府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要坚持“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填报清理目录。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将县级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于9月10日前报送至县政府法制办。

对于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需要保留的证明事项,要编制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见附件3),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信息,并根据设定依据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将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于10月10日前报送至县政府法制办,并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三、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度。要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不断完善管理方式,切实提高行政效率。要积极探索“一表多证”,将清单内开具单位相同或者内容要求相似的证明事项整合到同一申请表中,实现“一表多能”。要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全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避免申报材料重复提交,确保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服务企业和群众的事项办好。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将开展告知承诺制、“一表多证”、繁琐环节和手续清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今年11月底前报送至县政府法制办。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务院大督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部已经开通“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对证明事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导和追责。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并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对接,确保清理事项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彻底性。要制定具体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倒排工期,压茬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县政府法制办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的作用,认真组织实施本次清理工作,对各单位的清理工作和清理建议进行业务指导、协调调度、分析研判和汇总审核。对涉及修改或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相关程序。要加强跟踪督导,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清理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为强化工作衔接,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并于9月9日前将联络员信息(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通过政务协同系统发送至“沂水县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张莹、高松海、李鼎,联系方式:2265594 、2260878。


附件:1.证明事项清理注意事项

   2县级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3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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