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7年城区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86号
城市规划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城区房屋安全管理,排查整治老旧建筑,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定在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范围
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重点是批发市场、货运物流市场、商场、商店、“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室内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医院、学校以及已入住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各类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
二、排查整治内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临沂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对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排查整治,对存在危险点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解除危险。主要内容:
(一)县里成立房屋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办,城市规划区内的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要明确房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要求辖区内的村居委会配备专职房屋安全管理员,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应急预案;
(二)已经属于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采取措施解除危险;
(三)是否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是否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或存在明显加大荷载等安全隐患,如有变动是否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定;
(四)使用期满三十五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使用期满三十年的砖混结构房屋、使用期满二十五年的砖木结构房屋、使用期满五年的公共场所用房,是否经过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
(五)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情况。重点排查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建立、安全维护主体责任落实、日常检修维护制度建立及执行、维护资金到位情况等;
(六)既有玻璃幕墙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排查开启门窗、结构胶(密封胶)、密封条、玻璃板块、受力构件等项目的质量安全情况,是否发生过使用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七)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城市老楼危楼管理维护状况。重点排查管理档案是否完整,管理制度、管理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日常管理是否及时到位等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步骤
本次排查整治采取单位自查的方式进行,要对所属的房屋隐患情况拿出整治措施彻底整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成立房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要直抓直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乡镇要设立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相关人员具体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实效。
1、自查阶段。城区各乡镇、各部门、各大企业组织产权人对各自所属责任范围内的老旧建筑进行自查,重点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城区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本单位的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连同《沂水县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沂水县老旧建筑安全排查隐患登记表》(见附件3,未出现安全隐患的房屋不用填报)、《沂水县既有玻璃幕墙自查表》(见附件4,没有玻璃幕墙的房屋不用填报),于9月1日前报县房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县房管办四楼物业科,联系电话:2273807)。
2、抽查阶段。在自查的基础上,市房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将于9月20日起组织有关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抽查,并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阶段。对在本次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责任单位要及时采取整治措施,该修缮的要及时修缮,该停用或拆除的坚决停用或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不按通知要求进行检查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责任分工
本次排查整治按照行政区划与行政职能相结合的方式,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本着“谁的房屋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各乡镇和村居、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排查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检查管理。
2、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工矿区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管理。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产权单位做好货运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性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管理。
4、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歌舞厅、书店、影剧院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管理。
5、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院等医疗场所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管理。
6、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等单位的教学楼、实验室、师生宿舍、幼儿园、科研场所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管理。
7、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健身房、体育馆等体育场所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管理。
8、属破产企业的老旧建筑,由原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或现接续管理的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管理。
9、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责任单位负责安全检查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周密组织安排,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产权单位要高度重视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检查不走过场。各产权人(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扎实开展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整治工作中组织不力、措施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将进行通报;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将依法查处,严肃追责。
(二)加强分类管理,及时应对处置。对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将限期治理意见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督促危房所有人或使用人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通过加固或修缮实施解危;对无法解危或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房屋安全。经鉴定为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房屋,不得出租和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实施综合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产权单位要建立危房日常巡查机制,定期入户了解房屋使用情况并进行安全检查。对明确为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撤出人员,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对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拒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解危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台风、暴雨、大雪等恶劣自然气象发生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做好预报预警发布,引导做好相关安全防范工作;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动员住户迁出,必要时可以依法强制搬离;一旦发生房屋安全事故,要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救援,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附件:1.沂水县房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沂水县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基本情况登记表
3.沂水县老旧建筑安全排查隐患登记表
4.沂水县既有玻璃幕墙自查表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