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0〕2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健全决策机制,增强政府决策的公开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以下事项会议议题时,可邀请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养老、环保、旅游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以及涉及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行政审批、减税降费、金融支持、土地使用等重要涉企政策;
(四)县政府认为市民代表应当列席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市民代表具体人数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一般可安排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各1名,市民代表2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也可邀请具有相应专业职称且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列席。
第四条 议题主办部门在申报议题时,应根据议题内容提出市民代表列席会议的初步意见,包括列席人员的数量及构成,并在议题会签提报单上进行备注说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公开征集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市民代表人选,建立“市民代表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列席会议市民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的沂水县常住居民;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为人公道正派,能客观反映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三)关心支持沂水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能够按时列席会议。
第七条 被邀请的列席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前就有关议题的决策内容、背景、依据等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咨询;
(二)讨论相关议题时,应会议主持人邀请对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
(三)对会议议题或对有关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或会后向县政府办公室反映;
(四)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被邀请的列席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持有效的身份证件按时列席会议,履行签到手续,佩戴列席证,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提前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二)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表意见,发言时应直奔主题、言简意赅;
(三)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群众等宣传会议决定和部署,支持和监督有关单位、人员贯彻执行会议决定;
(四)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未定或已经决定但尚需保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印发的内部资料交回县政府办公室。
第九条 市民代表列席常务会议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议题主办部门单位配合。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办公室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协助选派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其他市民代表由县政府办公室从“市民代表库”中选取,并在会议召开前1—2天预告会议时间和会议议题,以便被邀请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县政府办公室应将《沂水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民代表列席证》、相关议题材料、参会注意事项等发给市民代表;市民代表会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写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外,其他县政府各类决策事项相关会议市民代表列席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0年7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