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整改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10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沂水县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整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有效解决环保督察中发现的各类养殖污染问题,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我县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活动,畜禽养殖逐步规范,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监督检查和中央环保督察转办案件来看,还存在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界限不清、禁养区内养殖场(户)未关闭或复养反弹、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整改不到位、群众反映养殖污染问题多发、养殖污染案件不能有效查处以及部门履职不到位、网格化环境监管缺失等问题。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在前期开展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进一步加大养殖污染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养殖污染违法行为,确保完成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搬迁,对已完成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落实管控措施,防止出现复养反弹;完成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配套建设,严禁出现粪污直排现象。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关停取缔。群众反映畜禽养殖污染信访案件处理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1.科学划定“三区”,明确布局界限。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乡镇”)要按照《关于印发沂水县畜禽规模化标准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沂政发〔2017)24号)要求,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三区”进行修订完善,拟定详细“三区”划定文字说明,科学规范划定禁养区的具体范围边界,如对城镇驻地、农村社区、村庄、省道、国道、高速、铁路、旅游线路以及水源地、河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要注明禁养区具体名称和边界,并通过多种形式搞好宣传,确保群众对禁养区划定布局界限家喻户晓。(责任单位:各乡镇;完成时限:2017年10月20日前)
2.落实关停措施,完成关闭搬迁。各乡镇要在前期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对禁养区内(包括沂河、沭河河道沿岸200米内,沂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尚未完成关闭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落实关停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关闭搬迁任务。对尚未完成关搬的养殖场(户)要逐个制定具体关搬推进措施,明确包扶领导、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问题清单销号制度。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区域、监管重点、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已关闭养殖场(户)日常管理,严防复养反弹。(责任单位:各乡镇;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1日前)
3.加强指导督导,完成改造提升。畜牧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做好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导调度工作,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及时督导检查,并搞好非禁养区内养殖场(户)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配套建设的技术指导,确保建设规范、质量合格。10月20日前,要在前期开展技术指导的基础上,再次对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发现畜禽养殖场(户)未配建必要的粪污处理设施,或设施运转不正常,存在粪污直排,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仍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责任单位:县畜牧局;完成时限:2017年10月25日前)
4.强化执法监管,严查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部门转办的养殖污染信访案件,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依法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10月25日前)
三、有关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养殖污染违法行为。要对照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办公室要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部门对各乡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职责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考评,考核结果要纳入全县环境保护等重点工作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县畜牧局要对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搬迁、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利用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实行周调度制度,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