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河道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11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县河道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沂水县河道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为做好全县河道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推进河长制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依法划定管理范围(红线)和保护范围(蓝线),明确禁止性活动,设立界桩和保护标志,逐步建立范围准确、权属清晰、责任明确的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实际要求,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实事求是确定划界原则和标准。妥善处理河道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凡有权属纠纷的未解决到位前不予登记。
2.坚持突出重点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以管理任务重、涉水事务多、地位和作用较为重要的市级重要河道和大中型水利工程为重点,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
3.坚持分级负责原则。流域机构、市属水管单位管理的河道及水利工程,由流域机构、市属水管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划界并申报不动产登记。县属河道及水利工程由县水利部门负责划界,到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不动产登记。
(三)目标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河道现场勘测、绘制地籍资料;11月底前完成沂河、沭河、潍河、梓河4条省市级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编制及批复;12月底前完成以上4条河道的确权划界工作,埋设界桩。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及其他县级河道(包括其上所建的各类水库、水闸和两岸堤防,下同)的确权划界工作;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并验收。
二、划界标准
本次确权划界的河道及水利工程,重点是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及其他县级河道。
(一)河道工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1.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10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2.保护范围。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城区段河道可根据实地情况适当调整。
3.河口管理范围。多年平均最低潮水位以上至河道堤防之间的设计行洪区域。
(二)水库工程。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
1.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①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②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
③大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2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200米;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1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50米(若副坝坝高小于5米的,取3-5倍坝高;若副坝坝高大于15米的,不得小于5倍坝高);小型水库大坝坡脚外30-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100米。
④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50米。
2.水库大坝保护范围划界标准。
①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
②大型水库主坝(包括河槽段、阶地段及坝端,下同)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外300米;中型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5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100米。
③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利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在竣工验收前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四)设置界桩。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划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五)界桩的制作安装标准。界桩的制作安装参照水利部《河库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制作与安装标准(试行)》进行配置。
三、确权登记
(一)登记标准。已确权划界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河道及水利工程,且工程面貌和管理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换领《不动产权证书》。因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工程面貌和管理范围发生变化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勘测划界,及时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从未确权划界的河道及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水利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勘测划界后,及时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查验)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三)所需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组织实施
(一)收集资料。县水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认真查找河道及水利工程有关历史资料,对照管理现状,分类制定确权划界具体方案。
(二)申请确权登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申请登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资料。
(三)地籍调查、测绘。根据工程类别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指界埋桩;在外业工作基础上,进行内业资料整理,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
(四)审核颁证。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权属。
(五)资料整理归档。全面收集、整理和完善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资料,分门别类、整编归档。
(六)验收总结。重点审核工程用地权属是否合理,确权工作是否界线分明、桩记醒目、图章齐全、手续完备、资料完整等。对发现问题的,责成及时修正验收,一时无法解决的,暂不予以验收,限期解决后另行申请。
五、工作要求
河道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是全面实行河长制的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工作任务、划界原则和标准,严格落实责任,积极组织推进。要建立起水利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将工作情况纳入河长制考核,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水利部门要负责确权划界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工作,负责提供河道基础资料,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成河道的地籍测绘、打桩放线和关联村居、单位签字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勘界和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解释和答复工作;县农业、林业、住建等部门负责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资产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管理范围内农户承包地的调整和确权登记过程中矛盾纠纷协调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河道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有关政策要求,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工作开展的重要意义,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河道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重要意义及法律政策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