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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19-2017-000160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1-29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7〕127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30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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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12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沂水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临沂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二)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凡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超出本县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临沂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县气象局和应急办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气象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事发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一)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具体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日常工作。

(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县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应急办、气象局、发改局、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交警大队、民政局、卫计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农机局、安监局、广播电视台、网信办、粮食局、供销联社、消防大队、武警中队、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单位组成。

二、主要工作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传达县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1.气象局、应急办: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充分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发改局、粮食局、供销联社:负责防灾物料的准备、调配及供应。

3.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农业生产、森林火险、地质灾害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信息。

4.教体局: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做好灾害发生时师生的安全工作。

5.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6.交通运输局、公路局、交警大队:及时疏导、抢修被毁坏的交通道路和设施,确保人员、设备运输及救灾工作的道路畅通。

7.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及基本生活救助。

8.卫计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9.住建局:负责提供和交换城市积涝灾害信息及灾后市政设施恢复重建等管理工作。

10.公安局:协助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保卫工作,保证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11.广播电视台、网信办:及时播(刊)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气象灾害,及时插播(刊)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12.消防大队:提供有关救援器材,组织现场救援。

13.武警中队:负责抢险、救灾武警力量的组织工作。

14.供电公司:负责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电力供应及所辖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15.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第三章 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一)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强化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移动气象站及自动气象站等装备应用,优化加密观测站网,不断完善监测网络,特别是完善暴雨、大风等天气监测预警网络建设,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二)信息共享。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卫生、安监、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三)灾害普查。以社区、村镇为基础,以气象信息员为骨干,建立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二、预警信息发布

(一)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二)发布内容。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依据国家确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级别,经气象部门综合评估分析,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依次递减。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三)发布途径。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气象信息远程直通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其他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乡镇(街道)、村居等单位的气象信息员、协管员负责传播气象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同时,气象部门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及时通知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预警准备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应急知识培训,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 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县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三、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环境污染、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等次生、衍生灾害,由有关成员单位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

四、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一)台风、大风。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防汛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风力预报情况,与有关地方政府共同负责转移危险地带或防风能力不足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风;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住建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卫计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交通运输、农业、住建等部门督促指导加固有关设施,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通知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各乡镇(街道)加强本辖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并指挥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二)暴雨。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临时基本生活救助;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住建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卫计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公安、交通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安监部门督促做好非煤矿山等防洪防透水等工作;其他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三)暴雪、低温、霜冻。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暴雪、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公安、交警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清除电力危险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住建部门组织供水、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卫计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教育部门做好学生安全相关工作;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四)寒潮。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对寒潮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民政部门对受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防寒救助,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住建、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农业、渔业和林业等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水生动物、蔬果等防寒保暖工作;卫计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护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五)高温。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对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电力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实施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住建、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卫计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农业、渔业和林业等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林业部门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六)干旱。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对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农业、林业、渔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农业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水利部门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卫计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旱灾导致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政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对因旱灾造成缺水缺粮的群众开展临时基本生活救助;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七)沙尘暴。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沙尘影响开展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农业部门指导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生产;环保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教育部门做好沙尘暴期间的校舍管护和学生安全;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基本生活救助;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八)大雾。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对大雾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卫计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五、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六、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七、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八、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县应急指挥部确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第五章 恢复与重建


一、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调查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评估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

三、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各部门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四、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对被保人防灾减损工作加强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监管工作。


第六章 应急保障


联通、移动、电信等部门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交通运输部门应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经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应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保障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各项救助措施到位;公安、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和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乡镇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财政部门对达到《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并积极申请上级财政给予相应支持。


第七章 气象灾害预警等级


根据国家确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级别,结合全县实际,我县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以下4级。

一、红色预警

1.台风:预计我县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预计我县有1个以上指标站3小时降水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继续。

3.暴雪:预计我县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寒潮:预计我县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大风:我县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6.沙尘暴:我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7.高温:我县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8.干旱:预计我县50%以上指标站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我县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9.雷电:预计我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10.冰雹:预计我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11.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县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橙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二、橙色预警

1.台风:预计我县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预计我县10%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雪:预计我县10%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寒潮:预计我县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大风:预计我县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6.沙尘暴:预计我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7.高温:我县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8.干旱:预计我县50%以上指标站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我县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9.雷电:预计我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10.冰雹:预计我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11.霜冻:预计我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12.大雾:预计我县10%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3.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黄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三、黄色预警

1.台风:预计我县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预计我县15%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雪:预计我县15%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4.寒潮:预计我县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大风:预计我县10%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6.沙尘暴:预计我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7.高温:我县30%以上指标站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8.雷电:预计我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9.霜冻:预计我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10.大雾:预计我县15%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11.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蓝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四、蓝色预警

1.台风:预计我县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预计我县20%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雪:预计我县20%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4.寒潮:预计我县30%以上指标站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大风:预计我县20%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6.霜冻:预计我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我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7.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第八章 名词术语


台风(热带风暴):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霜冻:指地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第九章 预案管理


预案施行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气象部门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章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沂政办发〔2011〕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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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气象局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335省道与裕丰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0539-225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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