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19-0000331 | 主题分类: | 银行;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5-10 |
发文字号: | 沂政办发〔2019〕16号 | 公文类型: | 办法 |
标 题: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19-05-12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沂水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9〕1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沂水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拓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融资渠道,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以下简称“富民股权贷”)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财产获得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所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作为质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出质人是指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获得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实行登记制度。质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县农业农村局为全县富民股权贷股权的登记、鉴证部门。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六条 贷款对象。富民股权贷发放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主)、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
(三)用于质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没有权属争议;
(四)有合法的经济来源,现金流较为充足,拥有持续经营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可靠,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及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获得的富民股权贷可用于生产经营、乡村旅游、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发展,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已列入贷款银行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和行业;
(二)资本市场投资;
(三)国家或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禁止性用途。
第八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为基础,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由贷款银行根据自身相关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合理、自主确定富民股权贷的利率。
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实际经营需求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期限和其他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三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借款人及出质人合法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二)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
(四)股权所属集体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
(五)出质人对质押物的权属状况、质押状况、同意处置质押物等做出承诺,有多个股权人的,所有股权人均为出质人,质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股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函等相关文件资料;
(七)法律法规及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贷款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现金流状况,盈利能力,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分;
(二)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三)贷款用途的真实性;
(四)借款人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等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质押物价值评估。贷款银行审查通过后,有意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价值由借款人和贷款银行双方协商确定或贷款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出具价格协商协议或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贷款质押率。以借款人资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贷款期限等为参考依据,确定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率。
第十五条 贷款担保。在办理质押贷款时,借款人如需要提供担保,可以追加第三方担保,担保费用由担保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贷款银行应根据调查、审查意见,按照授权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明确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银行与借款人、质押人面签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及相关附属文件。合同中应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第十八条 质押登记。签订富民股权贷合同后,借贷双方应到县农业农村局(或县农业农村局授权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借贷双方应向县农业农村局(或县农业农村局授权登记部门)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
(四)拟质押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价值证明文件(价值协议或评估报告);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上股权人同意质押证明(需所有质押股权的股权人到质押机关亲笔签字、按手印,现场出具证明);
(六)股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质押证明;
(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经审核,不符合质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押当事人。符合质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在质押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的“变更登记”栏内载明质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并签注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借贷双方在县农业农村局(或县农业农村局授权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后,贷款银行方可按照已签订的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贷款银行应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和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发现借款人有明显的违约或还款能力减弱情况,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贷后检查,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措施。贷款银行应加强对质押物的动态管理和价值评估,对质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要求追加其他担保,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借款人不提供其他担保的,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二十一条 贷款偿还。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还款日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展期。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银行应当综合考量贷款用途、贷款期限与额度、借款人经营状况与还款能力以及质押财产状况,决定是否展期。
第二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且不再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等有效证明,到县农业农村局(或县农业农村局授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质押注销登记;对继续办理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质押续期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质押物处置
第二十四条 对逾期的质押贷款,贷款银行应及时了解和掌握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
第二十五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确属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的,贷款银行和担保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质押物处置。
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处置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在确认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后,于3个工作日内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处置程序。
(一)协商处置。贷款银行应主动同借款人进行协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债务进行平移转贷、减额续贷、自主催收等形式,稳步推进处置工作。
(二)协商收购。借贷双方可以与借款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属成员协商收购,原则上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优先回购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
(三)公开交易。贷款银行应与借款人商定,在县农村产权交易部门挂牌交易,将质押的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转让给他人,所得价款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四)其他合法形式。
第二十七条 处理质押物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一)支付质押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银行的借款本息及质押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二十八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贷款且与贷款银行协商未果,或借款人恶意不偿还贷款的,贷款银行或担保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证明及未履行还款义务证明材料,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出资2000万元设立沂水县富民股权贷风险补偿基金,对不良质押贷款进行风险补偿。补偿基金初始规模为2000万元。每年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和新增贷款余额适时补充。上级部门如有拨付风险补助资金一并注入风险补偿基金池。
风险补偿基金由县财政局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三十条 富民股权贷可分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为质押物(包括追加个人担保及抵押物)的贷款、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保险公司贷款保证保险的贷款等。
以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作为质押物(包括追加个人担保及抵押物)融资的,当富民股权贷履行期届满未清偿时,贷款银行、风险基金按30%、70%的比例先行清偿,质押物处置收益由贷款银行、风险基金按30%、70%的比例分配。
以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担保公司担保融资的,当富民股权贷履行期届满未清偿时,贷款银行、担保公司、风险基金各按10%、45%、45%的比例先行清偿,质押物处置收益由贷款银行、担保公司、风险基金按10%、45%、45%的比例分配。其中,县财政以风险基金作为补偿上限,不足部分由担保公司兜底垫付。
以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保险公司贷款保证保险融资的,当富民股权贷履行期届满未清偿时,由保险公司先行代偿贷款银行与保费匹配的保险金额,不足部分由贷款银行、风险基金按30%、70%的比例清偿。质押物处置收益由贷款银行、风险基金按30%、70%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 当富民股权贷履行期届满未清偿时,应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风险基金代偿申请。通过质押融资的,由贷款银行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通过担保融资的,由担保公司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保险公司贷款保证保险融资的,由保险公司与贷款银行共同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
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会同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贷款银行等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认定,初审通过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和资金拨付指令,并将意见书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据此拨付风险基金。
第三十二条 风险基金补偿后,质押权人、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质押物,质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沂水县农业农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沂水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4日。前期试点办理的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沂水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金融在激活农业农村生产要素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民增收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进一步满足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获得或通过继承、转让获得或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获得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实行登记制度,质押人申请质押贷款的,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次报村集体、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办理质押登记。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时,在质押期间不得进行转让。贷款发放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主)、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
(三)用于质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没有权属争议;
(四)有合法的经济来源,现金流较为充足,拥有持续经营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可靠,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及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
第六条 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向县农业农村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
(四)拟质押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价值证明文件(价值评估报告);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上股权人同意质押证明(需所有质押股权的股权人到质押机关亲笔签字、按手印,现场出具证明);
(六)股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质押证明;
(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符合质押登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机关应在质押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的“变更登记”栏内载明质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并签注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质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及签注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发放贷款。
第十条 质押人在质押期间或质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质押登记的,必须由质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质押当事人持债务履行完毕证明、签注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注销登记申请书,到质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质押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作为股东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不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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