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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1-0000584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6-21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9〕26号 公文类型: 方案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创建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6-21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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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创建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9〕2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县创建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创建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



为创建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加快建立科学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按照创建标准要求,全面理顺小型水库管护机制,建立起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起管护规范、制度健全的小型水库管护体系;建立起稳定可靠、优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起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创建内容

(一)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针对小型水库日常维修投资小、零星分散的实际,维修养护项目以县为单位打捆招标,由县水利局与中标单位签订养护合同,县水利局负责定期对维修养护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延长水库工程使用寿命。

(二)建立规范的工程管理保护体系。按照小(1)型水库2名、小(2)型水库1名的聘用标准,配备水库专职管理员,实行小型水库专职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库管理员业务培训和水平测试,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实行持证上岗,为水库规范化、常态化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监督机制。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作为小型水库管护主体,工程业务监管由县水利局派驻所在乡镇的水利服务中心负责,全面做好工程的防汛调度、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学习培训等工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编制小型水库防汛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预案。

(四)建立可复制的管护长效机制。将小(1)型水库作为绿化亮化美化的重中之重,每座小(1)型水库需建有一座管理房、一块景观石、一个公开栏、一块责任牌、一组分界桩、一组档案资料,达到“六个一”标准,实现水尽其用、以水养水、人水和谐的良好局面。同时,县级配套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解决水库管护资金不足问题。

三、创建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召开工作动员会,做好宣传发动,并根据乡镇提报的小型水库改造提升方案,县水利局牵头进行摸底调查,确定水库有无管理房,有无水位、雨量自动监测设施,以及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水库数量等。

(二)创建阶段(8月1日—10月20日)。县水利局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编制《沂水县小型水库改造提升实施方案》,推动创建各项工作落实。主要做好水库违建清理,新建管理房、修建防汛路、增设坝后排水沟、安装路缘石和整修护坡,开展管理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组织验收阶段(10月21日—31日)。各乡镇组织初步验收和出具验收报告后,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并根据查阅相关资料、查看工程现场、综合评价赋分和验收意见反馈等环节,查漏补缺、抓好整改,确保创建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同时,形成工作报告,向省水利厅提交验收申请。

四、保障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县里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开展,明确专人专班,制定具体计划,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配合。县水利局作为牵头单位要做好上下协调、业务指导、督导调度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库工程管理人员管理水平。每月3日前,各乡镇要及时将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报县水利局。


附件:沂水县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沂水县创建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永生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陈海龙县委副书记

戚树启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何法江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成员:张希国县发改局局长

张晓华 县财政局局长

刘  杰   县住建局局长

张洪春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曹传海 县水利局局长

牛树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丁远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孔翔扬 县环保局局长

于  华  县镇域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曹传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职务调整的,原组成人员自然免除,由新任职人员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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