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9〕25号
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问题隐患排查整治,确保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期间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决定从现在起到10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省、市部署要求,持续深化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着力“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爆燃事故,有效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二、组织实施
(一)整治重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工序“四个重点”。
(二)分工安排。专项整治行动由县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各乡镇”)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从现在起到10月底结束。
1.制定方案。7月上旬,县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分别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并部署实施。7月8日前,要将行动方案和指导目录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2.自查自纠。7月中旬,组织各类企业对风险隐患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3.专项检查。7月下旬至8月份,各乡镇组织对辖区企业风险隐患自查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县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县直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分行业领域对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4.“回头看”。9至10月份,开展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检查。期间,负有监管执法职能的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统一组织进行执法检查。县安委会将适时组织检查督导组,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要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全面深入系统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县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制定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以化工企业为例,表样附后),明确排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问题表现、处置依据等具体事项,确保排查整治成效。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以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废处理等高危企业和单位,一律组织专家进行风险普查和安全评估,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或停产。要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对排查、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逐一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对到期不能整改完成,或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对风险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或虚查假改的企业,要依法顶格处罚;属部门监管疏漏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采取信用惩戒、联合惩戒等方式,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全员安全生产职责、风险隐患管控清单、安全操作标准规程“四个公开”。对安全承诺不履行、安全责任不落实、风险隐患排查管控不到位、存在“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要对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一并进行处罚,公示处罚结果,并推送到“信用山东”平台。要严格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要充分发动群众和职工,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非法生产经营和“三违”行为,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兑现举报奖励,保护举报人权益。
(三)开展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检查。要采取查阅台账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检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全员培训考核任务,企业“三类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后上岗,现场抽测岗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检查要覆盖所有高危企业,同时对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抽查。对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一律责令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对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要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严惩;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企业员工未经培训合格、新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岗位作业人员抽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始终保持执法检查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行为严管重罚、综合执法,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县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和实施细则,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要采取“四不两直”暗访抽查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执法处罚要聚焦重点、严于日常,对高危企业进行“全覆盖”式执法检查,对其他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案查处、公开执法结果并跟踪整改落实,涉及刑事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围绕事故易发多发和风险隐患集中的领域,查处一批重大突出问题,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从重处罚。要实行执法检查责任制,对检查发现或职工、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立案、不处罚、不监督整改的,一律按失职查处;对一罚了之、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按渎职论处。
(五)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停产整顿、联合惩戒制度,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严肃追责问责;对造成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事故,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村居上报、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的安全生产“打非”工作机制。要落实乡镇属地“打非”责任,突出交界地带、偏僻场所、废弃厂房和出租屋等重点区域,严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废弃易燃易爆剧毒危化品,非法开采矿山,非法建设,非法制作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对存在非法企业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辖区一个月内发现1处、县级辖区一个月内发现2处非法企业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律撤职”的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期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清醒认识面临形势,克服松懈和麻痹情绪,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坚决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全面加强安全防范,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期间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推进,分管负责同志要拿出主要精力靠上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全力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三)强化督导问责。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做到督事查人,确保专项行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相关情形附后),对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典型事件,在严厉追究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属地和行业监管部门责任;在追究分管负责同志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四)加强调度研判。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协调调度,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要组成工作专班,抓好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指挥调度和督导落实。各乡镇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乡镇、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要于每月12日、27日前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执法检查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县安委会将定期进行通报。
附件:1.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分工方案
2.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
3.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表样)
附件1
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分工方案
一、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重点任务及分工
坚持全面监管防范与重点排查整治相结合,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风险,深入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特别是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深入排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健全实施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投入,落实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深入排查部门监管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堵塞安全监管漏洞,清除安全监管盲区,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三违”行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予以整治的行为,重大安全风险不评估管控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及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一)由县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参与配合,重点围绕公路铁路运输,特别是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超限运输等公路运输,以及铁路设施建设与维护、旅客组织、铁路运输、运营调度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二)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重点围绕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以及危化品行业领域“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储存场所,开停车、检维修、特殊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以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维护保养和运行情况、工贸领域、粉尘作业场所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三)由县工信部门牵头负责,重点围绕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四)由县住建部门牵头负责,重点围绕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高支模及市政设施运营维护有限空间作业,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城镇燃气安全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五)由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负责,重点围绕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及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活动场所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六)由县发改部门牵头负责,重点围绕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建设施工活动,以及油气管道占压、泄漏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七)由县教育和体育部门牵头负责,重点围绕校园、校舍、校车、高校实验室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八)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重点围绕农业机械超期服役、违规作业、违章载人以及组织实施跨地域大规模耕播、收割作业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九)由县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重点围绕压力容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由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重点围绕医院、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电梯、压力容器、易燃易爆设施器材物品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一)由县公安交警部门牵头负责,重点围绕“两客一危”、校车、公交车、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高风险路段监管,各类道路路面安全管控,“三超一疲劳”以及无证驾驶、危险驾驶、货车非法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二)由县消防大队牵头负责,按照县安委会办公室《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三)由县化工专项行动办负责,重点围绕化工行业、化工园区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四)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重点围绕燃气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其主管部门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聚焦“四个重点”的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
(一)重点区域。(1)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聚集区和重点监控点;(2)其他工业园区和高危企业聚集区;(3)铁路公路沿线;(4)采矿区;(5)有高危企业的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重点区域。
(二)重点行业领域。(1)炼油、氯碱、煤化工、精细化工等行业;(2)非煤矿山领域;(3)工贸和粉尘涉爆行业;(4)民爆物品行业;(5)管道运输和燃气行业;(6)其他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以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废处理等行业领域。
(三)重点企业。(1)在评级评价中因安全评级不合格被列为“差”评的企业;(2)近两年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发生爆燃事故的企业;(3)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企业;(4)位于人口密集区内或安全距离不达标的高危企业;(5)停产关闭企业;(6)搬迁改造或拟搬迁改造企业;(7)安全生产基础差、防控能力差等不放心企业。
(四)重点环节和工序。(1)高温高压装置区、储罐区和装卸区,自动化控制区域,重点防火单位等容易形成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和可能造成爆燃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的重点工序、环节、设备、场所、岗位等;(2)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3)高危企业开停车、重大工艺调整、新改扩项目试生产等环节。(4)企业外来施工。
对于“四个重点”,要精准施策、重点管控。对重点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实行领导干部包重点区域制度,落实区域安全治理和监管防范责任制,提高安全管理等级,必要时在区域内实行封闭化管理,细分监管网格,责任具体到人,防范区域安全风险。对重点行业领域,分行业制定实施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指南,加强全流程全链条安全管控,严查严禁突击生产、超负荷生产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并通过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或者增加轮换班次等方式,减少同一作业区域现场操作人员,降低事故风险。对重点企业,建立重点管控企业清单,逐一落实检查排查和监管防范措施,重点时段内要采取选派干部驻企监管等方式,严格盯守,严密防范,严查严处带病运行、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等风险因素,保证企业本质安全。对重点环节和工序,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要求,逐一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管控措施。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全面加强安全监管,专项行动期间一律提级管理,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必须进行作业审批,必须进行安全监护,不具备作业资质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对于“五个必须”没有落实到位的,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罚。高危企业开停车、试生产等环节,一律严格源头管控,专项行动期间暂停此类作业。对外来施工单位进入企业生产经营现场施工作业的,严格审批、严格监督、规范管理,专项行动期间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包方企业承担主要责任。
附件2
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爆燃事故的;发生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爆燃事故的;因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三违”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经挂牌督办仍未完成整改的;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一年内不得推荐为评先树优对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在影响期内不得表彰奖励或晋升职务、级别。被“一票否决”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一年内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对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