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0〕5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建设良好营商环境,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做好政策“发布、解读、回应”三联动。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县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1.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县政府规章。2.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4.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第四条 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1.部门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考虑、组织编撰解读材料,包括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2.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无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的,县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办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文件正式发布时,解读材料要与正式文件进行对比,确保内容一致。3.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也一并提请审议。解读方案一经审定,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
第五条 解读材料应全面、准确、详尽,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背景依据,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及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情况说明。2.目标任务,包括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等。3.主要内容,包括政策要点、重点条文详解等。4.涉及范围,包括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5.执行标准,包括执行口径、文件有效期限等。6.其他事项,包括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第六条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要综合运用文字、图表图解、简明问答、案例说明、视频音频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多元化解读,多举实例,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局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政策措施,应当以本级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
第七条 统筹运用多种方式、手段、载体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把县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公开的第一平台,设立政策解读专栏;统筹运用主流媒体及所属网站、报刊杂志、微信微博和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进行视频音频解读,做好分众化、对象化传播,提高政策解读的到达率、知晓率。
第八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
第九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解读全链条管理机制,正确把握政策解读的节奏和力度,推进政策文件解读常态化工作有效落实。切实做好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解读与公文办理环节的有机融合。要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培训计划,开展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提高政策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要强化社会化服务保障,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文件起草部门在政策文件报请县政府审定时,未按规定同步报送解读材料、被县政府办公室退回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落实重点督查事项”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