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2021年度过夜旅游团队奖励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1〕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2021年度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度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旅游市场,切实调动旅游企业推介营销沂水旅游品牌二日游、多日游等特色线路产品的积极性,精心打造长三角中心城市休闲后花园,有力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主要是针对所有组织市外目标客源市场游客来我县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在沂水开展二日游及多日游的临沂市外组团旅行社、市内地接社(分社)以及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进行奖励。
第二条 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旅游团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团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从同一客源地组织当地游客,通过自驾车、汽车大巴、火车(高铁)、飞机等交通方式到沂水开展二日游以上旅游活动,且在沂水境内住宿一夜(含一夜)以上。
(二)旅游团队至少游览县内3个及以上收费A级旅游景区,其中4A级以上景区(含4A级)不少于2个(景区名单见附件3)。
(三)受奖励的旅游团队必须由临沂市内有正规营业手续,有接待团队资质的旅行社(分社)负责接待。
(四)旅游团队离境时经审核提报资料齐全并确认无投诉、无遗留问题。
(五)火车(高铁)团队必须停靠在临沂市区火车站(高铁站)或沂水火车站;飞机团队必须停靠在临沂机场。
(六)免票人员不计入奖励范围。
(七)其他县区境内旅游景区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自驾游团队。组织市外省内同一客源城市,15辆车35人(含35人)以上自驾游团队,每人奖励50元;组织省外同一客源城市,10辆车25人(含25人)以上自驾游团队,每人奖励60元。
(二)汽车大巴团队。一次性从市外省内同一客源城市招徕120人以上(含120人),奖励金额3000元;每增加20人,增加奖励500元,以此类推。一次性从省外同一客源城市招徕100人以上(含100人),奖励金额4000元;每增加20人,增加奖励800元,以此类推。
(三)火车(高铁)团队。一次性从国内同一客源城市组织不少于30人(含30人),乘坐同一火车(高铁)车次的旅游团队,奖励1800元;每增加10人,增加奖励600元,以此类推。
(四)飞机团队。一次性从国内同一客源城市组织不少于30人(含30人),乘坐同一航班的飞机旅游团队,奖励3000元;每增加10人,增加奖励1000元,以此类推。
(五)每个团队的奖励金额按照组团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奖励80%,地接社奖励20%进行分配。
第四条 奖励申报
(一)申请奖励的团队,由负责接待的地接社于发团3天前将景区游览行程单、奖励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沂水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审核确认,次日给予审核答复。逾期申请的团队不再进行奖励。
(二)申请奖励的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奖励的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资质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2.《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申请表》《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确认表》(见附件1、附件2);
3.组团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与地接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或行程确认单(双方旅行社盖章);
4.火车(高铁)团队和飞机团队需提供火车(高铁)或飞机的票据证明;
5.沂水县内旅游景区开具的正式票据,须加盖旅游景区公章;
6.酒店宾馆营业资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出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或结账清单,收据复印件必须加盖旅行社公章,结账清单必须注明房间数、住宿人数及住宿天数;
7.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提供给沂水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的发票,须是税务部门机打正规发票,加盖公章与申报表公章保持一致。
第五条 奖励审核及兑付
(一)由负责接待的地接社按奖励申报规定向沂水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性,如有造假情形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奖励资金每月进行一次累计统计。团队行程结束后,经审核提报资料齐全并确定无投诉、无造假、无遗留问题后,由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进行本月度奖励金额的累计统计,并在下个月度的10号前与受奖励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进行确认核实,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财政部门予以兑付奖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所有奖励:(1)在接待过程中未遵守国家、省、市、县新冠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要求,并产生不利影响的;(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3)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服务质量过失的;(4)发生恶性投诉事件的;(5)造假领取奖金的。
(四)任何景区的联合报价不得低于与组团社签订的协议价格。
(五)2021年列支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专项资金200万元,奖完为止。
第六条 奖励活动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0日起执行,2021年12月31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七条 对同时符合上级旅游相关奖励政策的团队,优先申请上级奖励政策,本奖励办法不再重复奖励。
第八条 本奖励办法由沂水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39—2227856
附件:1.2021年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申报表
2. 2021年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确认表
3.景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