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zf/2023-0000571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7-12 |
发文字号: | 沂政字〔2023〕74号 | 公文类型: | 批复 |
标 题: | 沂水县人民政府对沂水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 ||
发布日期: | 2023-07-12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人民政府对沂水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沂水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沂政字〔2023〕74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沂水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沂水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沂水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
县政府:
许家湖镇夏家楼村、前南社村、后南社村三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沂水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联营方式建设庐山新材料高科园应急事故水池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许家湖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申请程序和方案作了审核,拟同意双方的联营供地方案。现将联营相关事宜请示如下:
一、宗地基本情况
联营地块编号沂水县JT-2022-110102号,位于永定河路以西、普陀山路以北,拟联营使用土地使用权面积21278平方米,其中夏家楼村5163平方米,前南社村10600平方米,后南社村5515平方米,已经市政府(临政土字〔2022〕56号)农转用批复。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用途为安全设施用地,环境质量标准为: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28—2002)Ⅲ中类标准,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表2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办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意许家湖镇夏家楼村将地块中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85.87万元,前南社村将地块中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381.6万元,后南社村将地块中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98.54万元,以联营方式与沂水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建设庐山新材料高科园应急事故水池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用地年限为40年。土地所有权为村集体所有,由沂水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具体事宜按双方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合同办理。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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