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向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沂政字〔2023〕126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向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向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向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全县化解住宅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23〕第5号》,经审核选址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拟划拨CB(存)-2023-39号等八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宜请示如下:
1.CB(存)-2023-39号,宗地位于县城区沂蒙山路以南、山东沂蒙集团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西,国有建设用地已收回。拟将733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使用,用于电石厂片区安置楼项目建设,用途为 居住用地,容积率1.1-2.1。
2.CB(存)-2023-40号,宗地位于县城区规划路以西、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南,国有建设用地已收回。拟将573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使用,用于公园西北角片区安置楼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容积率1.1-2.1。
3.CB(存)-2023-41号,宗地位于县城区沂水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南、临沂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北,国有建设用地已收回。拟将253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使用,用于化肥厂片区安置楼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容积率1.1-2.1。
4.CB(存)-2023-42号,宗地位于县城区小沂河北路以东,国有建设用地已收回。拟将434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使用,用于前埠东片区安置楼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容积率1.01-1.5。
5.CB(存)-2023-43号,宗地位于县城区泰山路以南,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西,国有建设用地已收回。拟将3298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使用,用于三河口片区安置楼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容积率1.5-2.0。
6.CB(存)-2023-44号,宗地位于县城区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南,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西,国有建设用地已收回。拟将36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使用,用于小沂河南岸片区安置楼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容积率2.0-3.0。
7.CB(存)-2023-45号,宗地位于县城区山东鲁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南,顺天河路以东,国有建设用地已收回。拟将913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使用,用于杨家庄子三期片区安置楼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容积率1.1-2.1。
8.CB(存)-2023-46号,宗地位于县城区沂水县第六实验小学以东,山东昌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南,国有建设用地已收回。拟将153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使用,用于种子公司片区安置楼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容积率1.1-2.1。
项目具体事宜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执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