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2-0001603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3-21 |
发文字号: | 沂政字〔2022〕31号 | 公文类型: | 批复 |
标 题: | 沂水县人民政府对收取划拨用地划拨价款相关事项的批复 | ||
发布日期: | 2022-03-21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人民政府对收取划拨用地划拨价款相关事项的批复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收取划拨用地划拨价款相关事项的批复
沂政字〔2022〕31号
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收取划拨用地划拨价款相关事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相关请示事项,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财政局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收取划拨用地划拨价款相关事项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财政局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收取划拨用地划拨价款相关事项的请示
县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划拨供地行为,做好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申请对县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道路、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幼儿园、中小学等非营利性科教项目用地,以及根据规定免收划拨价款或允许无偿划拨的项目用地,不再核定和收取划拨价款,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由财政列支拨付;对非县财政全额投资,以及其他社会类资本投资划拨类项目用地,按照规定核定和收取划拨价款。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财政局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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