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人民政府龙家圈街道办事处等单位
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5〕18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华山路以南、清源河路以西沂水县人民政府龙家圈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使用的3357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沂水县人民政府龙家圈街道办事处23372平方米、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206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