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的部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5〕12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文山东路以南、崇安路以西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的768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5878平方米、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06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