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5〕9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庐山高科园庐山路以南、永固河路以东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使用的1269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0766平方米、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929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