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山东沂蒙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的部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5〕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长安北路以东、沂城街道小梨行村山东沂蒙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临沂市公路局羊临路沂水收费处)等单位使用的1392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山东沂蒙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1842.6平方米、其他国有建设用地2084.4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