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用户中心 | 注册
索  引  号: yishuixzf/2024-0000091 主题分类: 土地;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10-16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24〕24号 公文类型: 决定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回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4-10-16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发〔2024〕24号

字号: 打印 收藏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回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4〕24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沂蒙山路以南、山东沂蒙集团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西,沂城街道回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使用的258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沂城街道回民社区居民委员会1776平方米、原山东省农业机械公司沂水县公司807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入“购物车”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联系人:赵瑞茂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长安中路102号

联系电话:0539-223245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