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政发〔2024〕22号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沂河西路以西、规划路以北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52310平方米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联系人:赵瑞茂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长安中路102号
联系电话:0539-2232458
购物车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