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南关社区等居民委员会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4〕11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香山路以南、富春江路以西,沂城街道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240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沂城街道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165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沂城街道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14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