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前埠东社区等居民委员会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4〕8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老法院北路以北、沂水县第六实验小学以东,沂城街道前埠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831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沂城街道回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123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沂城街道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10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