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中国共产党沂水县委员会老干部局等单位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3〕38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文昌路以北,长寿街以西中国共产党沂水县委员会老干部局等单位使用的55637平方米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中国共产党沂水县委员会老干部局22066平方米(含部分房改房用地)、原中国共产党沂水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部11280平方米(含部分房改房用地)、中国共产党沂水县委员会党校9627平方米(含部分房改房用地)、原沂水县对外贸易综合公司6341平方米(含部分房改房用地)、沂水县人民检察院6323平方米(含部分房改房用地),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