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3〕35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1573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位于县城区泰山路以北,文诚路以东101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县城区泰山路以北,文诚路以西563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