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zf/2023-0000011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11-01 |
发文字号: | 沂政发〔2023〕35号 | 公文类型: | 决定 |
标 题: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 ||
发布日期: | 2023-11-01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3〕35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1573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位于县城区泰山路以北,文诚路以东101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县城区泰山路以北,文诚路以西563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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