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山东连杆总厂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3〕33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泰山路以南,长安中路以西山东连杆总厂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的8205平方米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山东连杆总厂有限公司7447平方米、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58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