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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009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1-01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23〕33号 公文类型: 决定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山东连杆总厂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3-11-01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发〔202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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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山东连杆总厂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3〕33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泰山路以南,长安中路以西山东连杆总厂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的8205平方米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山东连杆总厂有限公司7447平方米、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58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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